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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安寧區國土局將一塊劃撥給民辦學校的土地拍賣給房地產公司,涉嫌“一地二賣”

來信調查:一塊土地的四個問號

本報記者  徐  雋  史一棋  人民網記者  趙  晨

2019年05月06日08: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編輯同志:

  蘭州春暉補習學校成立於1993年,是一所民辦學校,法人代表是我父親鄒崇明。建校以來,春暉學校一直是租用場地辦學,經過10年申請,2011年2月,蘭州市安寧區國土局將位於北濱河路沿線的一塊地劃撥給春暉學校。然而,不到半年,區國土局在未告知學校的情況下,將這塊地拍賣給一家房地產公司。事后,區國土局想與學校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我父親沒同意。

  2015年初,春暉學校原副校長梁桐偽造學校公章、委托書等,背著我父親與區國土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區國土局未加核實,便將614萬余元補償款打到梁桐指定的銀行賬戶。最終,我父親親手創辦的學校因有關部門失信和員工合同詐騙而停辦。這個問題應當引起重視和解決。

  鄒華麗

      

  讀者反映的蘭州市安寧區國土局將劃撥給學校的土地“一地二賣”等情況是否屬實?給一所民辦學校造成哪些影響?近日,記者赴甘肅蘭州進行調查採訪。

  建學校的地為何建起了商品房?

  鄒華麗:區有關部門把剛劃撥給學校的教育用地變成住宅用地拍賣給開發商,“一地二賣”

  國土局:這塊地處於黃河風情線上,周邊都已規劃為商品房了,孤零零建個學校,不協調

  4月21日,記者驅車行駛在蘭州北濱河路上,不久便來到當年劃撥給春暉學校的地塊。這一地塊位於黃河岸邊,佔地面積4031.3平方米,屬於安寧區孔家崖街道。這裡矗立著1幢辦公樓、4幢住宅樓。

  鄒華麗和當地有關部門的爭端,都由這塊地而起。

  “當年這塊地本來是劃撥給春暉學校建教學樓用的,但政府在並未告知我們的情況下,將這塊地拍賣給房地產公司。”回憶起這段經歷,鄒華麗十分激動,“直到房地產公司的推土機推倒學校的圍牆,我們才知道這塊地竟然已經被拍賣了!”

  為了克服租場地辦學的不便,作為民辦學校法人代表的鄒崇明,從2001年起便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在完成了對農民的征地拆遷補償等一系列復雜程序后,我父親終於在2011年2月拿到了這塊地的土地証。為此,學校前前后后花費了數百萬元。”鄒華麗說。

  鄒崇明請來專業團隊砌圍牆、做設計,轉眼就到了2012年初。據鄒華麗回憶,一天晚上,數架推土機和拖拉機毫無征兆地開進這塊地,驅散工人后,將圍牆和工棚強行拆毀,一夜之間,工地被夷為廢墟。

  “當時我們立刻上前制止,問他們為什麼擅闖別人的工地。得到的回答是,這塊地是他們的。”鄒華麗說,他們當時還拿出了這塊地的土地証,“這就奇怪了,這塊地怎麼就成了他們的?”

  原來,2011年6月17日,開發區國土局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被拍賣的4塊地中,就有這塊土地。2011年8月2日,開發區國土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挂出讓成交公告》顯示,這塊地出讓給了蘭州高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出讓年限為70年。

  也就是說,之前劃撥給春暉學校的土地已經被拍賣,拆毀工地圍牆和工棚的正是拍得地塊的房地產公司人員。“區有關部門把剛劃撥給學校的教育用地轉眼間變成了住宅用地拍賣給開發商,一地二賣,令人錯愕!”鄒華麗說。

  對鄒華麗的說法,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局副局長陳宇輝並不認同,她說:“這是正常的規劃調整。這塊地處於黃河風情線上,周邊都規劃為商品房了,這裡孤零零地建一個補習學校,不協調。”

  陳宇輝介紹,從2001年到2011年,政府部門的確是按劃撥土地給春暉學校的程序在推進土地供應,但是也和春暉學校負責人商議另行選址,都遭到了拒絕。

  學校是否取得過土地使用權?

  國土局:春暉學校最終並沒有取得土地証,因此就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

  鄒華麗:如果沒有下發過土地証,何來通知中“辦理變更登記,注銷土地証書”之說

  一塊土地,怎麼能既劃撥給了春暉學校,又拍賣給了房地產公司呢? 據時任安寧區國土局局長的張浩成說:“雖然決定把這塊地劃撥給春暉學校,但春暉學校最終並沒有取得土地証,因此就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不是一地二賣。”

  對於張浩成的說法,鄒華麗表示憤慨。“2011年2月,我父親拿到土地証后非常激動,給我們打電話,讓我們回家來看。就在大家高興之時,發現証書上寫的土地面積是2387.2平方米,比之前各種手續中寫的4031.3平方米少了許多。”鄒華麗說,發現這個問題后,鄒崇明便去找區國土局辦証人員,提醒他們面積有誤。

  鄒華麗回憶說:“當時他們的態度很好,承認是寫錯了,這就收回修改,讓我們一個月后來取新土地証。”然而,左等右等,就是等不來新的土地証。

  鄒崇明的兒子鄒家科告訴記者,他也曾多次找張浩成催要,都被擋了回來,讓他們耐心等待。

  當記者提到這一細節時,張浩成表示時間久遠不記得了,需要回去查一下。

  鄒華麗所述是否屬實呢?記者採訪了鄒崇明的家人和當年為春暉學校做工程的師傅和學校職工共5人,他們都表示,確實看到過那本土地証。“我正是根據土地証裡的圖紙來做學校建設的初步設計的。”這位工程師傅說。

  一面是區國土局負責人矢口否認,一面是鄒華麗以及5個人出面作証,誰真誰假?

  鄒華麗向記者出示了2011年1月11日刊登在《蘭州日報》第三版的《土地確權發証公告》,這份由安寧區國土局發布的公告清楚地記載了這塊土地被劃撥給春暉學校。

  此外,記者翻看相關材料時發現,開發區管委會曾於2011年6月28日下發給春暉學校《關於收回蘭州春暉補習學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其中載明:“接此通知,你單位即到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和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否則,蘭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將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注銷土地証書。”

  “如果沒有下發過土地証書,又何來通知中‘辦理變更登記,注銷土地証書’之說?”鄒華麗說。

  拍賣土地程序是否合法?

  鄒華麗:程序違法,在沒有告知、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土地被轉讓給了房地產公司

  國土局:程序上確實有問題,但這是市裡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所以特事特辦了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即便土地劃撥給春暉學校使用,政府也有權收回土地,但這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

  “區國土局明顯程序違法。他們在沒有告知我們,也沒有同我們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就把土地轉讓給了房地產公司。”鄒華麗說。

  記者採訪發現,這塊土地的收回和拍賣過程的確有點“時間錯亂”:

  開發區管委會下發給春暉學校的《關於收回蘭州春暉補習學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是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但是,開發區國土局在十多天前,也就是2011年6月17日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拍賣包括這塊土地在內的4塊地。

  “直到2012年初,房地產公司的車輛人員強行進入學校工地,與學校的人員發生沖突,我們才知道土地被拍賣了。由於多次發生沖突,當地還出動了警力處置事件、維持秩序。”鄒華麗說,事發后,區政府領導還前來做工作,表示這裡面有誤會,很快會解決,區裡會責令來“搶”工地的公司修復工地圍牆。

  但此后,校長鄒崇明的身體每況愈下,於2015年去世。“我父親是西北師范大學附屬中學的特級教師,退休后辦了這個學校,把許多孩子送進了國內一流的大學,他畢生的願望就是不再租場地辦學,有一塊土地自己蓋學校。為此,他投入了10多年辦學的全部積蓄。”鄒華麗說。

  對於先拍賣再收回土地,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就收回土地一事,張浩成說:“程序上確實有問題。”陳宇輝表示:“當年這塊地收回來是想引進中石油管道公司,這是市裡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所以特事特辦了。”

  拆遷補償款是否被他人私自領取?

  鄒華麗:梁桐不能代表學校,以沒有效力的委托書領取補償款並私吞,是合同詐騙

  國土局:我們不負責鑒定委托書的真偽,副校長拿著蓋章的委托書來,就是代表學校

  春暉學校為取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前后投入了600余萬元,如今這塊地被拍賣給房地產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春暉學校的損失是如何補償的?

  “我父親對相關部門提出的補償方案表示反對,他希望在原址建學校。”鄒華麗說。

  由於與相關部門達不成協議,鄒崇明委托鄒華麗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可就在2014年秋天,她聽說一個消息:開發區國土局、安寧區國土局和春暉學校就補償事宜簽訂了協議書,經三方確認,開發區國土局同意補償春暉學校損失共計614萬余元。

  “當時,我父親正在老家養病,聽到消息,感到晴天霹靂,‘春暉學校怎麼會與區裡達成協議?’”鄒華麗說。

  原來,春暉學校的副校長梁桐持印有春暉學校公章的《校委會委托書》,代表春暉學校與開發區國土局、安寧區國土局協商,達成了協議。

  “這個委托書是偽造的,公章是事先蓋在空白頁上,再打印和手寫的內容,況且,根據學校章程,春暉學校的權力機構是理事會,而不是校委會。”鄒華麗說。鄒華麗以合同詐騙罪到公安機關報案,蘭州市公安局在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一份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委托書中捺印和打印文字的先后順序系先蓋印后打印形成。”

  “更為重要的是,政府部門補償的614萬余元並沒有進入春暉學校的賬戶,而是輾轉進了梁桐的賬戶。”鄒華麗說,“我始終認為,相關部門一些人員為了盡快息事寧人,與梁桐串通做了這一切,因此才可能允許梁桐違規將巨款輾轉打入自己的賬戶。”

  “我們不是公安局,不負責鑒定委托書的真偽,既然學校副校長拿著蓋章的委托書來了,那就是代表學校。”張浩成說。

  鄒華麗認為,相關部門明知道鄒家人為了學校的事長期四處求助,而當其他人拿著委托書來簽協議,又不把補償款打入學校賬戶,不核實過問,不做實際調查,有違工作辦事常識,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

  針對梁桐的行為,鄒華麗一直主張是合同詐騙,而蘭州市公安局最終以職務侵佔罪偵結此案。近日,經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梁桐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現在,我們的願望是能另行選址建設學校,事件中的相關責任人受到應有的懲罰。”鄒華麗說。

  對此,安寧區委政法委書記陳濤表示:“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可以依法向民辦學校供地,春暉學校可以重新申請,但要符合現在的資質要求,按照現在的供地政策進行。”而對於相關部門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責任,陳濤沒有回答。

      

  編后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需要依法行政

  蘭州春暉學校建校用地一事,典型意義在於,如果相關部門和辦事人員不能依法誠信辦事,就難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土地還沒收回就先拍賣轉讓,程序違法違規無可辯駁﹔土地補償款被冒領侵佔,相關部門一句“不是公安局,不負責鑒定委托書的真偽”,或許很難推脫其應負的審查核實責任。

  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基本還原了蘭州春暉學校用地被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真相,也讓人隱約看到了當地相關部門在這一事件中存在的種種誠信缺失問題。 

  蘭州春暉學校用地一事,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點:起初是拍賣程序違法,但為了掩蓋這一問題,相關部門用了一些不正確的方式去彌補,比如不承認下發過土地証、把補償款打給非法人指定的個人賬戶,等等。結果是一錯再錯、錯上加錯。相關部門佔據地位強勢,擁有資源優勢,雖然企業舉証處於劣勢,但事實就是事實,公道自在人心。

  政務誠信,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近些年來,各地為了招商引資,使出了渾身解數,於法無據的“特事特辦”並不少見。但實踐証明,無原則甚至是違法違規為企業“開綠燈”,未必真有利於招商引資和地方發展。因為沒有契約精神、隨意突破法律法規,不把已有企業利益放在眼裡的做法,會直接影響到各方面對當地營商環境的評估與判斷。

  政務誠信,有強烈的社會示范效應,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石。政務誠信的法寶,就是依法行政、秉公用權。


  《 人民日報 》( 2019年05月06日 07 版)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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