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6日10:1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完善體現科研事業單位特點的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勇挑重擔、銳意進取、積極作為。
第二十四條 對科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注重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注意與創新績效評價工作相銜接。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科研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根據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等不同類型科研事業單位特點,科學合理確定考核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結合行業特點和科研事業單位實際,注意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營造寬鬆的科研環境。
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九條 完善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重點加強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科技政策法規、國情形勢、管理能力、科研誠信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和有關規定,有針對性地開展國(境)外培訓和學習考察,著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條 完善領導人員交流輪崗制度,積極推進分管人財物領導人員輪崗和同類別、同領域科研事業單位之間領導人員交流。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開展科研事業單位與高等學校、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之間領導人員交流。鼓勵支持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科技企業、國際組織任職。
第三十一條 領導人員經批准可以兼任與本單位或者本人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副職領導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並經批准可以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或者參與合作舉辦的社會服務機構兼職,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領導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活動,按照中央關於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完善領導人員后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適合繼續從事科研工作的,在科研經費安排、科研團隊建設、學術交流培訓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四條 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完善領導人員收入分配辦法,根據單位類別和實際,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發展相聯系。
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第三十五條 領導人員在推動科技創新、承擔專項重要工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表現突出、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激勵領導人員干事創業。
第三十六條 落實科研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工資分配、設備採購、項目經費及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自主權,支持領導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加強人文關懷,關心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者擔當,為敢於負責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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