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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國:全面實施國家安全法 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2016年05月16日09:44   來源:《求是》

原標題:全面實施國家安全法 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2015年7月1日通過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第一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國泰民安是人民群眾最基本、最普遍的願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保証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要以設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契機,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全面實施國家安全法,深入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切實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要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動員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匯聚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力量,夯實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防范化解各類安全風險,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這一重要指示,為我們深刻認識國家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全面實施國家安全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深刻認識制定實施國家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新的重大進展,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習近平總書記以強烈的憂患意識和敏銳的洞察力,深刻分析我國國家安全所面臨的國際國內形勢,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這一重大戰略思想。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按照黨中央的統一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穩步推進國家安全立法工作。2014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並從當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之日起,廢止了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經過三次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制定的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二十九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國家安全法適應了國家安全形勢發展變化的迫切需要,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形勢嚴峻,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多重任務,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復雜。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實施,適應了國家安全形勢變化的新特點新趨勢新要求,為有效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的挑戰,依法加強國家安全工作,營造對我國發展改革有利的安全環境,維護和延長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法明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為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奠定了法律基礎。總體國家安全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總體國家安全觀既運籌當前又謀劃長遠,第一次全面地科學地回答了我國應該堅持什麼樣的國家安全觀、走什麼樣的國家安全道路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是做好新時期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國家安全法完整地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這一重大戰略思想,並將其貫穿於國家安全法所確立的各項制度之中。

  國家安全法確立了國家安全工作領導體制機制,為實現維護國家安全各領域任務提供了制度保障。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黨中央成立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了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制定實施了《國家安全戰略綱要》和各領域國家安全政策。國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國家安全相關制度,有利於發揮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決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務的職能,領導、支持和保障國家機關依法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保黨中央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法為構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進國家安全各項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基礎支撐。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維護國家安全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中起統領、支撐作用。國家安全法對國家安全領導體制機制,國家安全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職權劃分、保障措施規定了完整的框架,並預留了接口。國家安全法的制定,為開展國家安全工作和制定其他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規定提供了依據和遵循。在這部法律的統領下,國家安全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規范體系和保障體系等各項建設,都將得到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二、准確把握國家安全法的核心要義

  國家安全法作為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內容非常豐富,內涵也十分深刻。全面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需要准確把握這部法律的核心要義。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工作事關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存亡。堅持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最根本的就是旗幟鮮明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這是確保國家安全工作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政治原則,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動搖。國家安全法在第四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第五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在當代中國,如果離開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離開社會主義制度,勢必陷入政治動亂和社會動蕩,一切安全都無從談起。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有利於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有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堅持以總體國家安全觀指導國家安全工作。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遵循這一指導原則,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以及新型領域安全等19個方面的安全任務﹔規定了國家安全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和統籌各領域安全的原則。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從而,構建起集各領域安全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形成在發展中保安全、以安全促發展的格局。

  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石和歸宿。我們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始終堅持人民利益高於一切,任何時候都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國家安全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將“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立法目的﹔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為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的重要原則﹔規定了維護人民安全,就是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就要創造良好的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並在多處規定要保護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維護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終極目的。同時,人民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中堅力量,做好國家安全工作,必須緊緊依靠人民,取得人民的擁護和支持。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並專章規定了公民、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這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

  堅持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安全。國家核心利益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事關國家的生存、獨立和發展。維護國家安全,本質是維護國家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的安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決不放棄維護國家正當權益、決不犧牲國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國不要指望我們會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們會吞下損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苦果。”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科學界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這裡既明確了國家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又鮮明地亮出了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底線。在涉及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些國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問題上,我們必須堅決維護。

  三、全面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

  國家安全法是指導、規范和保障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遵循。我們要著眼於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立足為“十三五”發展提供安全保障,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緊緊圍繞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確定的目標任務,通盤謀劃國家安全各項工作,整體推進國家安全法的全面貫徹實施。

  依據法定職責權限,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國家安全法專章規定了各部門、各地方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要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把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勇於擔當,認真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了建立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包括工作協調、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跨部門會商,協同聯動,決策咨詢﹔國家安全戰略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統一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國家安全風險預案體系以及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制度﹔國家安全危機管控以及國家安全保障體系等。我們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將各項制度機制落到實處,不斷提高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深入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國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加強新形勢下國家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視。各部門、各地方要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契機,把深入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各國家機關要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領導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和公務員培訓體系,切實增強廣大黨員干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從娃娃抓起、從學校抓起,抓緊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學校、進教材、進課堂。在全社會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國家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使國家安全觀念深入人心,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熟悉和掌握國家安全法,理解、支持國家安全工作,夯實國家安全群眾基礎。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要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國家安全教育工作,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一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對外宣傳,全面、准確、深入地宣傳和解讀國家安全法,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加強國家安全相關立法,加快形成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是一項管長遠、管根本的基礎性工作。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安全法規定的一些基本制度要靠若干法律和有關配套規定來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加快了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步伐,將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立法工作計劃,抓緊制定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其他法律。各有關方面也要抓緊制定有關國家安全法律的配套規定,並加強國家安全法律的執法、司法。我們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方位加強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中國特色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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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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