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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代表團審議慈善法草案   強衛鹿心社等參加

劉勇、張武明

2016年03月12日11:57   來源:江西日報

原標題:江西代表團審議慈善法草案

  本報北京訊 (江西日報特派記者劉勇、張武明)3月11日上午,江西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慈善法草案。

  強衛、鹿心社、劉奇、毛偉明、馬志武、劉昌林、殷美根、陳達恆、胡振鵬、張忠厚參加。洪禮和主持。葛曉燕列席。

  趙白鴿、凌成興參加審議。

  代表們一致認為,慈善法草案對於我國慈善行為和相關制度作了較為系統和細致的規定,符合當前實際,回應了公益慈善事業發展實踐中的一些關鍵問題,實施后將對公益慈善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洪禮和代表說,作為我國慈善領域首部專門法律,慈善法是我國慈善立法乃至社會領域立法的一個裡程碑,填補了我國慈善領域基本法的空白,將極大推動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建議對捐贈后捐款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特別是簽訂長期捐贈合同的,可賦予其一定期限的“后悔權”,經有關部門確認屬實,允許其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凌成興代表說,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建議將草案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法規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張定龍代表說,制定、頒布、實施慈善法意義重大。慈善法頒布實施后,相關管理部門及慈善機構要起主導作用,引導慈善事業走上正軌,避免有的組織和個人打著慈善的幌子追名逐利,以提振國民行善的信心。

  龍紅代表說,慈善法對我國各種慈善活動和各項慈善事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具有重大意義。在出現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等情況時,慈善法草案是以民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問責為主,追責力度還不夠大,建議增加相關表述內容,加大處罰力度。

  徐毅代表建議,對第八十四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的規定加以細化,以便於具體操作落實﹔在第二十八條增加“具有款物募集優勢的慈善組織,可以將募集的款物轉介給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開展活動”,以進一步提升慈善款物的使用效益。

  盧金生代表說,為避免出現幕后交易、附條件捐贈、投機套利和侵吞稅收等情況,建議草案第三十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適宜“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的具體情形,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徐桂芬、吳英、侯玉雯、何炳欽等代表也就慈善法草案的具體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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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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