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習近平總書記就踐行“三嚴三實”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6次集體學習,深刻指出:“三嚴三實”是我們天天要面對的要求,大家要時時銘記、事事堅持、處處上心。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為高標准嚴要求搞好“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指明了方向。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三嚴三實”對核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義,大力倡導和培育“嚴之又嚴、慎之又慎、細之又細、實之又實”的工作作風,准確把握“三嚴三實”與“嚴慎細實”之間的內在聯系,為確保我國核安全、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從1984年至今,我國核安全監管已走過三十多年發展歷程。我們系統總結實踐經驗,認真分析把握自身特性和基本規律,提出核安全監管工作的核心理念——“嚴慎細實”,來統領核安全監管立法、審評、許可、監督、執法、監測、應急、公眾宣傳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保密等一切工作。
“嚴慎細實”起於“嚴”,落於“實”,體現了“三嚴三實”的本質要求。“嚴慎細實”以“嚴”字當頭,提倡嚴格、嚴肅,講規則、講規矩,樹立“嚴格監管就是對行業的最大支持”的理念。對核設施、核活動營運單位從嚴要求、從嚴監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要求和安全標准﹔一旦出現問題緊抓不放、從嚴處罰,形成強大核安全監管震懾力。強調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堅持核安全監管審評從嚴、許可從嚴、監督從嚴、執法從嚴,將“嚴”字貫穿始終,一“嚴”到底,充分體現了“三嚴三實”關於干部修身、用權、律己從嚴的本質要求。“嚴慎細實”以“實”字托底,提倡講實際、求實效,老實做人、踏實做事,要求遵循核安全監管基本規律,掌握核安全監管實情,努力構建堅實穩固的核安全監管大廈,在夯實法規制度、機構隊伍、技術能力、精神文化四塊基石上,在強化審評許可、監督執法、輻射監測、事故應急、技術研發等八項支撐上作出有益貢獻。將“實”字作為落腳點,鼓勵干部抓實核安全監管基礎,充分體現了“三嚴三實”關於干部謀事、創業、做人要實的具體要求。
“嚴慎細實”內含“慎”與“細”,是“三嚴三實”在核安全監管領域的具體化、實效化。“嚴”與“實”是落實“三嚴三實”要求的“規定動作”,體現了政府監管的普遍性要求﹔“慎”與“細”是汲取“三嚴三實”精髓結合工作實際的“自選動作”,體現了核安全監管的內在規律。“慎”是“嚴”的延伸,核安全監管人始終保持慎重、謹慎,慎權、慎友、慎獨,防微杜漸、保守決策,做好事故防范,在核安全監管工作中堅持自律、自警、自省,始終把核安全作為事業發展的前提與生命線,始終保持質疑、保守的態度,避免風險、控制風險、消除風險。“細”是“實”的擴展,提倡細致、細心,核安全監管人始終堅持質量文化要求,注重細節、講究規矩,對影響核安全的每個環節給予必要的關注,從細處著眼、著手,善於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相比“嚴”和“實”,“慎”和“細”具有更鮮明的行業特點。“三嚴三實”為“嚴慎細實”提供了理論依據和重要指導,提升了核安全監管經驗總結的理論高度,“嚴慎細實”是“三嚴三實”在核安全監管領域的實效化和具體化,是“三嚴三實”指導核安全監管工作的方法創新。
“嚴慎細實”強調要強化“忠誠、規矩、廉潔、進取、責任”意識,體現了“三嚴三實”的核心要義。一是強化忠誠意識,切實以保障核安全為己任,忠於職守、勤於奉獻,用確保核安全來保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既受益於“核動力”,又免受核損害﹔二是強化規矩意識,實事求是,強調守規矩就是守法、守制度,守規矩就是守程序、守紀律,就是遵守核風險防控的基本要求﹔三是強化廉潔意識,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確保從嚴開展監管,實現核安全與廉政安全兩手抓﹔四是強化進取意識,把握事業發展大勢,直面核安全監管工作挑戰,為把我國建成世界核電強國和核安全強國而努力奮斗﹔五是強化責任意識,樹立人人都是最后一道安全防線的強烈意識,嚴於律己、敢於擔當,切實貫徹核安全文化的理念和精神。守規矩、講廉潔,方能個人干淨﹔求進取、盡責任,方能有所擔當。“嚴慎細實”強調的五種意識無論從內涵還是外延都與“三嚴三實”的核心要義高度契合,是核安全監管人精神風貌的真實寫照。
當前,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進入了一輪發展規模較大、發展速度較快的時期,我們必須認真落實“三嚴三實”要求,切實以核安全觀為指導,遵循核安全監管內在規律,牢固樹立“嚴慎細實”的核心理念,貫徹“獨立、公開、法治、理性、有效”的監管原則,為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深入實施日常核安全監督管理。堅持把日常監督管理放在首位,強化審評、許可、監督、執法、經驗反饋工作的有效性,確保核設施運行安全、建造質量可控。強化技術審評的獨立性,重點做好新堆型及自主化設計核電廠審評工作﹔完善駐廠監督機制,全過程做好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嚴格事件事故報告制度,堅持依靠多種手段嚴格執法,不斷提高核安全監管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加快推進核安全立法。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依法治國戰略,不斷推進我國核安全監管法治化進程。優化我國核安全監管法治體系構架,加快推進《核安全法》研究制定,有效落實各方核安全責任﹔配合開展《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規范產業發展政策,推動核能健康發展﹔堅持與國際接軌,採用全球最高核安全標准,穩步推進法規制修訂,建立我國核安全標准體系﹔設計核安全監管文件框架,推進規范化、精細化、程序化管理。
科學編制“十三五”規劃。准確判斷我國核能與核技術利用發展形勢,注重規劃編制的系統性、協調性、有效性和創新性﹔借鑒國際經驗,科學設置“十三五”安全目標和指標,突出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堅持問題導向,合理布置“十三五”核安全工作任務,切實發揮規劃的統籌作用。通過規劃實施,充分發揮核安全在國家安全中的支撐作用,提升核安全水平對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驅動作用。
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堅持文化引領,文化強核,不斷增強核安全保障的軟實力。始終以持証單位和骨干人員“兩個全覆蓋”、弄虛作假和違規操作“兩個零容忍”為目標,持續開展核安全文化宣傳貫徹﹔加快編制我國《核安全文化政策聲明》落實配套文件,全面構建核安全文化評估指標體系,適時對相關企業開展核安全文化評估,切實對行業核安全文化建設形成倒逼效應。
不斷夯實核安全監管能力。穩步推進國家核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形成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核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試驗驗証能力﹔進一步完善我國輻射監測網絡體系,深入推動核電廠應急支援工作,加強應急響應能力建設,平戰結合開展應急綜合演練﹔夯實技術研發能力,做好國家核安全技術重點研發計劃,建立研發平台,突破關鍵技術﹔夯實核安全國際合作和公眾參與能力,提高核安全監管公信力。
積極開展核安全政策研究。堅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理性、協調和並進的核安全觀,從國家安全戰略層面定位核安全,加強頂層設計,推進協調配合,確保國家總體安全。加強核安全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問題研究,提高核安全監管決策科學化水平。加強核安全監管體制研究,深化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通過完善機制,提高能力,聚焦重點,扎實推進政策研究工作,為我國核安全監管事業提供堅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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