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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9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民告官”商標案,7名審判委員會委員全部落座審判席,這在我國法院的歷史上尚屬首次——

法院審判委員會變局

2015年09月28日09:4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法院審判委員會變局

9月2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公開開庭審案,開創全國先河。圖為7名審判委員會委員在審判席上。本報通訊員 曹博遠攝

法院系統中最神秘的審判組織,正由幕后走向前台。

9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民告官”的商標案件,7名審判委員會委員全部參加庭審,開創全國先河。

4天之后的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發布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其中專門對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

審判委員會制度是我國司法體制中特有的制度,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多年來,審判委員會對推進審判執行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長期存在行政化、不公開、缺乏監督等問題,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判審分離、權責不清”,飽受社會各界批評。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隨著試點的推進和改革文件的發布,審判委員會改革已步入快車道。

審委會開庭創先河

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能容納200多人的大法庭內座無虛席。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一案正在開庭審理。該院7名審判委員會委員全部落座審判席,這在我國法院的歷史上尚屬首次。

這7名審判委員會委員分別是:院長宿遲,副院長陳錦川、宋魚水,立案庭庭長杜長輝、審判一庭庭長姜穎、審判二庭庭長張曉津和審判監督庭庭長張曉霞。

這是一起因“紅頭文件”是否合法引發的案件。2013年1月4日、11日、28日,華源公司和另外兩家企業先后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華源醫藥”圖文商標的注冊申請。2014年10月,商標局作出認定,認為3家企業屬於同一天申請,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且均未使用,據此要求3家自行協商,保留一方申請。明明不是同一天申請,卻被認定為是同一天。華源公司不服,把商標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判令商標局重新作出決定。

庭審中,華源公司稱,商標局認定為“同一日”的依據是該局發出的關於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2013年1月1日至31日期間在相同或類似新增服務項目上提出的注冊申請均屬於“視為同一天”的過渡期。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商標法規定的“一天”為一個自然日,被告商標局卻將1月1日至31日“視為同一天”,屬於改變法律的立法行為。商標局無權以“紅頭文件”對“年、月、日”等計時單位作出規定。

商標局有關負責人在庭上解釋,如果直接按照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在先”原則確權,會對在先使用人十分不利。設置過渡期是為較早使用的一方獲得注冊提供途徑,保障了在先使用人及時獲得商標權,同時能有效阻止搶注行為。

庭審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相關法律問題充分表達了訴辯意見,多家新聞媒體的記者到場旁聽,庭審持續約一個小時。隨后,審判委員會宣布休庭,就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后再反饋給合議庭。

破除審委會神秘感

9月17日庭審結束后,宿遲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合議庭在審理本案時發現存在重大法律問題,關乎政府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議庭及時向審判委員會報告,最終,審判委員會決定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直接審理。”

審判委員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我國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不過,有別於直接開庭審案,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方式以閉門開會、聽匯報為主,當事人並不知道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哪些問題進行了研究,媒體和社會公眾也無從知曉,因而顯得非常神秘,也缺乏監督。

事實上,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很早就提上了議事日程。2010年1月,最高法院印發了專門的改革文件。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審委會改革問題。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明確指出,審判委員會形成決議的過程及理由缺乏公開機制,既不利於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也不符合司法公開的要求。他要求著力健全完善制度,理順工作機制,特別是要積極探索推進審委會工作公開,促進司法公正。

審判委員會直接開庭審案,無疑有助於破除神秘感。“這種方式將法院審判置於社會監督之下,真正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當事人也有機會直接向審判委員會陳述自己的意見,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宿遲說。

宋魚水則表示,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案件突出了審判在訴訟制度中的中心地位,符合去行政化的要求,是對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的具體落實,同時也有利於實現在法院管轄范圍內司法實踐的統一,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

明確職能和責任

除了運轉不透明,由於權責不清而導致的敷衍塞責,也是審判委員會廣受詬病的原因之一。

“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容易使主審法官怠於認真審理案件,出了問題就借口案件裁判結果是由審委會集體決策作出的﹔而審委會則以案件是由合議庭審理為由推卸責任。因此造成的錯案,原本都該負責,卻成了誰都不負責。”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就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無人負責”。

9月21日發布的《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方向:明確審判委員會統一本院裁判標准的職能,依法合理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審判委員會隻討論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

尤其重要的是,《意見》在責任追究上作了明確劃分: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通過改革,要實現各種審判組織、各類審判人員從過去權責不清到現在職責明確的轉變,充分提升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說。

(記者 王逸吟 通訊員 劉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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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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