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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 ●明確違法審判七種情形 ●加強法官履職保障

最高法出台意見力推司法責任制改革

2015年09月22日09:5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最高法出台意見力推司法責任制改革

作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全文發布《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即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圍繞這一目標,《意見》提出了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7種情形、加強法官履職保障等40多項具體改革措施。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榮介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為貫徹落實中央部署,最高法院著手起草改革文件,其間多次召開調研座談會、專家論証會,充分聽取意見建議。經過中央政法委第十八次全體會議和全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推進會的審議討論,完成了《意見》起草。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意見》。

賀小榮指出,傳統的審判模式因強調內部層層審批,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判審分離、權責不清”,遭到社會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評。比如,裁判文書的署名權和簽發權相分離,“法官署名、領導簽發”。為此,《意見》提出徹底改革裁判文書的簽署機制:獨任法官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成員、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后簽署。審判組織的法官依次簽署完畢后,裁判文書即可印發。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

“法院的裁判權最終體現為裁判文書的簽發權。從表面上看,雖然只是文書簽署機制的一個改變,但對於審判權運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賀小榮強調。

審判責任的認定是《意見》的核心內容,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意見》規定,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違法審判必須追責的7種情形包括:審理案件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証據材料的,或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証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后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証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証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証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后果的。

《意見》堅持責任與保障並重、權力與制約並行,就加強法官履職保障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証據証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二是對遭受不實舉報、錯誤追責的補償救濟機制﹔三是強調對侵犯法官人格尊嚴、藐視法庭權威、侵害法官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及時依法懲治。(記者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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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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