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刪去了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內容,即: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條款的刪去,意味著社會各界呼吁已久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終於進入立法程序,該罪名也有望隨著刑(九)草案的通過而成為歷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考慮到近年來這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一些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取消刑法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於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針對當前社會矛盾多發,暴力襲警案件時有發生的實際情況,草案三審稿還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礙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記者殷泓、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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