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
李適時介紹了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釋放。
新中國成立后七次特赦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共實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無條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確實已改惡從善”作為赦免罪犯的主要標准和具體前提條件﹔除第一次特赦對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戰犯,其余六次均為戰爭罪犯。(記者王逸吟、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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