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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腐敗,“特赦”無,“終身監禁”有

2015年08月25日09:41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搞了腐敗,“特赦”無,“終身監禁”有

  無論是從黨的性質宗旨還是從人心向背來看,腐敗分子皆可謂“全民公敵”,“特赦貪官”的論調缺乏黨心民意支持,貪腐了還想著“既往不咎”或“網開一面”的美夢就別做了。搞了腐敗,“特赦”無,“終身監禁”有——其意皆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猛藥去疴的決心不減、刮骨療毒的勇氣不泄、嚴厲懲處的尺度不鬆”,這條脈絡連接著昨天、今天,也指向未來。

  時隔40年,特赦再“激活”,隻不過,這項“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和“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對腐敗分子說“不”。

  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媒體和公眾注意到,草案擬予以特赦的第二類對象,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其中使用了排除法——“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哪幾種?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為什麼貪污受賄罪犯等不在特赦之列?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的說明,起草《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了嚴格范圍、審慎穩妥、依法進行這三點,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的嚴峻復雜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有評論指出,慎刑恤囚,是歷史傳統﹔人道主義,是現代刑法司法的基石。以特赦來體現慎刑恤囚與人道主義精神,關鍵在於找到社會對特赦對象的最大公約數。

  從世界范圍來看,審慎穩妥對待特赦已成共識。不久前,為慶祝韓國光復70周年,韓國對6527名罪犯實行了特赦,這已是朴槿惠執政以來韓國的第二次特赦。為爭取多數民意支持,韓國將此次赦免對象圈定在以“生計型”犯罪為主,而腐敗、暴力、危害國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從我國歷史來看,即便所謂“大赦天下”,往往也是“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被稱為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顧炎武所著《日知錄》卷十三有一條札記題為《除貪》,列舉了歷朝歷代除貪之案例。其中提到:唐睿宗太極元年(公元712年)四月,制官典,主司枉法贓一匹已上,並先決一百(杖),而改元及南郊(祀天)赦文,每曰大辟罪已下,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系囚見徒,罪無輕重,咸赦除之,官典犯贓,不在此限(即貪官之罪不予赦免)。

  中國共產黨與腐敗水火不容,人民群眾對腐敗深惡痛絕。無論是從黨的性質宗旨還是從人心向背來看,腐敗分子皆可謂“全民公敵”,“特赦貪官”的論調缺乏黨心民意支持,貪腐了還想著“既往不咎”或“網開一面”的美夢就別做了。

  不僅如此,刺破貪污受賄罪犯“黃粱夢”的另一柄法律之劍已經高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4日開始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或將受到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搞了腐敗,“特赦”無,“終身監禁”有——其意皆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猛藥去疴的決心不減、刮骨療毒的勇氣不泄、嚴厲懲處的尺度不鬆”,這條脈絡連接著昨天、今天,也指向未來。(記者 陳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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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翼、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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