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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發布

2015年08月18日16:48   來源:新疆日報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籌備委員會辦公室發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使用管理辦法》。

關於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的公告

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籌備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籌委會辦公室”)批准,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以下簡稱“徽標”)如圖。

“徽標”是通過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委員會評審、籌委會辦公室批准,最終確定的慶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紀念活動的一個重要標志。

“徽標”以新疆的美麗自然景觀為設計元素,提取艾德萊斯綢鮮艷色彩表達新疆的山脈、草原、河流、湖泊、沙漠和戈壁,用不同粗細的間隔垂直線條構成“60”字樣,絲綢上的紅、黃、藍、綠蘊含新疆各民族團結向上的寓意,充分展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以來走過的光輝歷程。“徽標”造型自然、新穎、絢麗、美觀而充滿活力。

“徽標”圖案將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網和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籌備委員會辦公室2015年6月24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慶祝活動徽標(以下簡稱“徽標”)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60周年籌備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籌委會辦公室”)負責使用管理。

第二條使用徽標必須經籌委會辦公室批准。

第三條徽標用於商業活動的使用人應當同籌委會辦公室簽訂書面使用許可合同。

第四條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分割徽標的文字(含維吾爾、漢文縮寫)、圖形,應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確。

第五條使用人不得將徽標進行轉讓使用。

第六條未經籌委會辦公室許可,任何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私營、外資企業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徽標。

第七條未經籌委會辦公室許可,任何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不得將徽標的圖案及造型用於商業活動。

第八條除新聞報道外,未經籌委會辦公室同意,任何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徽標。

第九條制作、發售印有徽標標識的產品必須經籌委會辦公室批准。

第十條新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籌委會辦公室依法對徽標的使用進行審查監督。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籌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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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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