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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

用制度創新讓大病就醫更“有底氣”

2015年08月03日09:4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用制度創新讓大病就醫更“有底氣”

  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全面推行大病醫保,能夠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大病致貧、返貧問題嗎?能夠進一步減輕居民就醫負擔,讓大病就醫更“有底氣”嗎?為此,記者採訪了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和相關領域專家。

  正視全民醫保體系中的“短板”

  為了逐步解決因病致病、因病返貧的問題,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印發了《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截至目前,31個省份均已開展試點相關工作,其中北京等16個省份全面推開,覆蓋約7億人口。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表示,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提高了10∼15個百分點,有效地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推動了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但他坦言:“由於各地試點進展不平衡,部分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一些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大病保險仍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當中的一塊‘短板’。”

  這位負責人介紹,為了解決大病保險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這次印發的《意見》,對大病保險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完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提高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加強醫療保障各項制度的銜接、規范大病保險承辦服務、嚴格監督管理、強化組織實施等方面做了安排部署。

  讓大病保險補償機制提質增效

  按照《意見》規定,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有效減輕。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介紹,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認為,《意見》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這是一個亮點,“由於大病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降低參保者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的概率,同時面對規模龐大的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客觀上要求必須強化大病保險補償機制的提質增效,這樣才能將有限的大病保險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談到大病保險的籌資標准和來源,這位負責人介紹,將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為了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意見》規定,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省(區、市)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這位負責人強調,為了實現大病保險與相關保障制度間的銜接,《意見》要求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間的互補聯動。

  《意見》還指出,為了給居民提供方便,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要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對於經大病保險支付后自付費用仍有困難的患者,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

  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明確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也是這次《意見》引人注目的一個亮點。“從試點實踐看,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較好發揮了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了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力度,進一步放大基本醫保的保障效應。”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介紹。

  朱銘來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商業保險機構提供大病保險的經辦管理服務,其意義在於通過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大力推進公共事務的去行政化,是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項制度性創新。

  根據《意見》要求,需要建立大病保險收支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的動態調整機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朱銘來表示,這是為了確保廣大參保群眾的切身利益,“保本微利”原則,是大病保險公益性所決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不能計較短期的盈利水平,要重在通過此項業務的經辦,強化行業品牌建設。

  對於“經辦大病保險的預期成本與實際經營結果的差異,應堅持‘風險共擔’的原則”這一點,這位負責人表示,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結余,需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返還資金﹔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分攤。“這也是政府購買服務公平性的體現”。

  為了減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成本負擔,《意見》明確規定,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免征保險業務監管費﹔2015年至2018年,試行免征保險保障金。

  “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這位負責人強調,商業保險機構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抓緊制定相關臨床路徑,強化診療規范,控制醫療費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記者 金振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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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翼、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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