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
這幾天,一個“律師問題”驟成熱點,網上網下,眾說紛紜,域內境外,眾聲喧嘩——“律師”怎麼啦,大家都在問。
7月14日,主管律師公証事務的司法部有關司長回答這個問題,說了兩句話,一句是“我國律師隊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另一句是“堅決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清除律師隊伍裡的害群之馬”。兩點論、兩面講,頗有一點辯証法。
根據近日的事態發展,“害群之馬”似乎首先是指極少數的“死磕派”。其實所謂“死磕派”,並不天生就是一個貶詞,如果是指律師的事事較真、一絲不苟,從訴訟的實體到審判的程序,直到庭上的細節、文書的措詞,對於任何不合法都零容忍,對於任何瑕疵都不放過,這樣的“死磕”,並不是什麼壞事。問題恐怕在於,極少數律師從“死磕派”走向了“廣場派”,除了庭上嘩眾取寵而不顧當事人權益得失的“表演性辯護”外,他們的“戰場”竟主要不在法庭上,而是在廣場上、網絡間甚至法院檢察院以及政府的大門口,他們的“武器”主要竟也不是辯護詞、代理書,而是標語牌、大橫幅等等,其行為早已走出了法庭的抗辯。當然也有人說,這是項庄舞劍、意在沛公,醉翁之酒,無非在於山水,似乎有什麼大的“別有用心”。我卻認為,這種“意欲何為”可能有,但或也不盡然,其中不少,看來還是受名利所驅動,吸引眼球,搶得名聲,爭取粉絲擁躉,搏一頂“救世主”、“包青天”的帽子,甚至不光是“意見領袖”而且是“行為首領”的虛榮行頭罷了。
和“死磕派”看上去不同,還有一種“勾兌派”。“勾兌派”似乎正好相反,不但不“鬧”、不“反目”,還與某些法官(包括極少數檢察官、仲裁員)保持著極為“親近”甚至“水乳相融”的哥們關系——互相不在廣場上對立,而在密室中互通。他們被稱為“法律商人”、“訴訟掮客”,其實是行賄的“中介”。比如行賄的數額,一種叫“含”,即“打點”的額度,包含在超額的律師費中,“勾兌派”再從中切一塊來分給某些法官,這就是典型的行賄﹔另一種叫“不含”,當事人除付代理費外,另備一筆“公關費”,由律師“送上去”,這就是標准的介紹行賄了。“勾兌派”並不罕見,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鬆有受賄案中,最大一筆贓款,就是律師送的300萬元,為的是“搞定”一個大案,至於這幾天落馬的另一名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案,不也有著他的“同窗”還是“同宿舍”的某律所合伙人的身影嗎?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勾兌派”也許更泛化、更普遍,千萬不能忽視之。
整肅“害群之馬”,也要兩面講。律師作為法律人,更要帶頭守法,更要自律,更要依法行事、依法做人,律師隊伍的整體職業形象才能得到保護。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不能忘記辯証法的另一條規則,那便是注意和防止一個傾向掩蓋另一個傾向。中國法治尚在建設進程中,有些掌握公權力的人,歷來不知道律師制度是憲法的一條基本規定,不知道律師執業環境和執業權利的保障,是民主與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如果因為我們清除“害群之馬”,而讓那種輕視、蔑視甚至仇視、敵視律師的違法觀念和行止借機回潮與爆發,那就會走向另一種傾向,引出另一種謬誤,應當預先予以警惕。總之,“律師問題”須辯証來看,而辯証法就是兩分法,就是要防止任何一種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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