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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權力邊緣的掮客

黃宏

2015年07月02日09:10   來源:浙江日報

原標題:游走權力邊緣的掮客

核心提示:

他們被稱為腐敗掮客,在眾多貪腐案件中,閃動著他們的身影,他們的身份看似不起眼,卻因能“辦事”讓人傾羨不已,靠一張精心編織的關系網,用一套熟練的運作方式,幫助有需求者在最短時間內找人辦事,甚至為行賄者牽線搭橋,以致不少人“慕名”前來相求。

腐敗掮客,法律上稱為“介紹賄賂人”。

這是一群蒙著神秘面紗的人,一向通過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幫人“辦事”並從中獲利。人們雖然懷疑他們在吹牛說大話,可他們中不少人最終卻辦成了事,往往讓人不得不信、不得不求,心甘情願地把錢奉上。

他們游走在權錢交易的灰色地帶,究竟有著怎樣的秘密,又是如何對權力展開“圍獵”的?

幌子,依托人情牟利

前段時間,嘉興無業游民周某站到了嘉興市南湖區法院的被告人席上。經過法庭近半年時間審理,一條“托中托”掮客利益鏈條隨之浮出水面。

周某曾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先后5次被判刑。然而就是這樣一個人,居然能在一個民警和一個副處級干部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這個民警名叫王佳雋,2012年5月他找到周某,說有個同學的親戚辦了家電鍍廠,因為偷稅漏稅被國稅部門查獲,詢問周某在這個部門有沒有熟人,希望能做做工作少交罰款,也不要移送公安經偵機關。此后,因電鍍廠一名股東被拘留,王佳雋又托周某幫忙辦理取保候審。

一個民警,之所以連取保候審都要找一個無業游民幫忙,是因為周某認識一名“老干部”——嘉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副調研員施永祥,想利用這層關系解決問題。最終,周某收了50萬元好處費,除去給施永祥的6.5萬元、吃飯開銷7萬元,剩下的錢都被周某花掉。

其實和周某一樣,施永祥也是一個腐敗掮客。

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初,包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被立案偵查,接到求助的施永祥通過其他人,想盡辦法為包某減輕刑事責任,收受兩萬元感謝費﹔嘉興一家紡織染整有限公司因在項目審批中遇到環保問題,施永祥又想方設法找相關人員幫忙,以報銷發票等方式收受該公司4.2萬元﹔2006年初,平湖市一家箱包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法人代表托施永祥“擺平”,施永祥又幫助牽線搭橋,收受商場購物券6000元。

隨著案件審理逐步深入,一張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網出現在人們面前。

除了請托別人,民警王佳雋也是一個被請托者,找他幫忙的“掮客”名叫楊劍軍。楊劍軍和王佳雋是同村人,一直相處得不錯。當地居民姜某和潘某,因為販賣死豬肉,被當地公安機關查處,為了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潘某和姜某的家屬找楊劍軍幫忙,楊劍軍“順利成章”地找公安系統工作的王佳雋出手。在家屬多次付錢后,王佳雋給他們“出了力”。

拔出蘿卜帶出泥,隨著案件真相大白,各路“托中托”不斷被挖出來。這些涉案人員也因受賄罪或介紹賄賂罪,日前分別被法院判刑。

隱秘,變相買賣權力

在不少人眼中,人脈關系也能產生效益。正是這種想法,導致一些人打著幫助朋友的旗號,當起了“中間人”,介紹他人向熟識的公職人員行賄,以達成不可告人的目的。與此同時,個別被金錢迷住雙眼的公職人員,認為朋友之間交往“安全系數”高,遂通過“中間人”進行錢權交易,腐敗隨之產生。

這種案例並不少見。早在10多年前,在溫州市鹿城區公安分局原局長王天義受賄案中,就有一個神秘的“掮客”——溫州市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姚某。

姚某當掮客的手法頗為獨特:為使王天義在收受他所“介紹”的錢財過程中規避法律,他往往從王天義手裡購買一兩件字畫,然后賣給准備給王送禮的人,再由送禮者把這些書畫贈送給王天義。這些字畫多是膺品,或者價值不高,但姚某賣出的價格卻不菲。通過這種“買賣字畫”的方式,王天義就撈了近30萬元。

有專家指出,正是因為一些行賄者“有錢沒處送”、受賄者“送錢不敢拿”的心態,導致雙方都信任的腐敗掮客有了生存的土壤,在其中架起勾連的橋梁。

而在現實中,也有人受朋友所托,“仗義”相助,卻在不經意間淪為腐敗掮客。

曾是平陽縣鰲江鎮某村村委會主任的鄭某,就是其中一員。該村村民黃某等9人的房屋,因為缺少合法手續,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証。他們找鄭某幫忙,架不住鄉鄰的情面,鄭某開始了周到的“服務”:先給這些村民虛開房源証明,然后為他們牽線搭橋,找到平陽縣國土資源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地籍科原副科長繆某,送了12.9萬元錢后,9本房屋土地使用權証如願以償地拿到了手。在此過程中,鄭某辦事完全出於“義務”,未獲取分文報酬,但仍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

在法庭上鄭某辯稱,自己既沒有從中謀取利益,又沒有行賄受賄事實,根本構不上犯罪。但法官表示,作為一名掮客,鄭某弄虛作假,雖然在牽線搭橋時未收取錢財,其所作所為也已構成犯罪,

懲治,斬斷黑色鏈條

掮客腐蝕官員,使公權力淪為某些人的牟利工具,損害的是社會公平和公眾利益。當前,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這種行徑也日益引起相關部門和公眾的關注。

這種通過“中間人”而產生的腐敗,隱蔽性相對較強,對社會的危害也不容小覷。法律人士認為,通過掮客進行賄賂犯罪,基本是“一對一”模式,往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行賄雙方很多時候不直接接觸,給腐敗行為披上了外衣,手段隱秘、風險降低,很容易導致腐敗歪風蔓延。說到底,腐敗掮客穿梭來往,也是為了“買賣”權力,最終將損害政府機關的公信力和黨員干部的形象。

其實早在1997年,我國刑法第392條就規定了“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又規定,介紹賄賂人或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或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據了解,根據目前的立案標准,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兩萬元以上就達到立案標准。此外,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以及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也將被立案調查。

但在司法實踐中,雖然腐敗掮客的危害不容忽視,但和受賄者相比,卻較少受到法律嚴懲。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得知,從2014年至今,全國共有293起案件涉及介紹賄賂罪,我省被判刑的腐敗掮客不到10人。

一名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腐敗掮客之所以很少被處罰,是因為很多行為尚未達到立案標准,比如介紹行賄的對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案值很小、行賄次數不夠,也沒有造成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重大損失的,最終導致無法以這個罪名立案。另外,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責任前,因主動向司法機關坦白,且情節較輕,往往免於追責。

有關人士認為,對這種有違法紀和敗壞社會風氣的腐敗掮客現象,應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截斷隱秘的利益鏈條﹔不構成犯罪的,也要予以行政處罰或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尤其對一些人“醉翁之意不在酒”,試圖通過為他人介紹賄賂,獲得一些財物好處,為此虛構或者夸大事實的,應以行賄罪和詐騙罪實行並罰,這樣才能增強法律的威懾性。

辦案人員也提醒公眾,身處人情社會,朋友之間正當的幫助無可厚非,卻不可目無法紀,“不該出手亂出手”,以致觸碰法律的底線。

■ 專家觀點

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安教授:在中國文化中,人情是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但很多人並不清楚,人和人之間正常往來和犯罪之間的界限。法律除了懲罰之外,應該還有宣示、告知的作用。因此首先要對腐敗掮客的種種行為進行分類,讓社會知道哪些行為是不可為的﹔一旦發現腐敗掮客,就要堅決懲罰﹔同時要進一步營造法律文化,讓人們清楚公私之間的界限,從心底裡筑起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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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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