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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二代身份証“注銷缺陷”

2015年05月25日09:1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求解二代身份証“注銷缺陷”

新華社發 朱慧卿作

身份証是証明公民基本身份信息的証件。現實生活中,由於多種原因,身份証在挂失后無法注銷,仍能正常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這個漏洞,或借機牟利,或掩護違法行為,損害了身份証所有人乃至社會整體的利益。

使用遺失、被盜的身份証是否“暢通無阻”?身份証“注銷缺陷”有哪些危害?如何應對二代身份証“注銷缺陷”困境?日前,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及學者,以期回答上述問題。

遺失身份証“再利用”,網絡公然叫賣每張400元

日前,記者的朋友湯女士遺失了二代身份証,在挂失舊証補辦新証后,她的舊証卻“失而復得”。在征得湯女士同意后,記者用她的舊証做了幾次“體驗”。

5月8日,記者來到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某國有銀行開戶,該銀行櫃台的工作人員並未認真核對身份信息,看了一眼身份証便給記者開了銀行賬戶。按照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時,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証。

隨后,記者又在北京南站購買了一張由北京開往天津的城際車票,在安檢入口處,工作人員僅用識別器讀取了身份信息,並未核對照片,記者便順利通過。而實際上自2012年起,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且須本人使用。

5月11日,記者一早來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某三甲醫院取預約號。辦理診療卡時,記者在單子上填寫了身份信息但未出示身份証,工作人員便為記者建立診療卡並取了預約號。據衛生部規定,2009年10月起,所有三級醫院在預約挂號時要推廣採取實名制方式。

記者接著拿著湯女士已挂失的身份証來到醫院附近的一家網吧,網管人員讀取了身份信息后便給記者開了機子,示意可以上網了。據有關規定,凡進入網吧用電腦上網的消費者均須憑個人有效身份証件進行登記,經網吧管理人員審驗后方可上機。

事實証明,使用他人遺失、挂失的身份証開卡、乘車、挂號、上網都能“暢通無阻”。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有些遺失、被盜的身份証被不法分子收集,在網絡黑市公然叫賣,形成倒賣身份証的產業鏈。

通過QQ搜索,記者聯系到一位出售二代身份証的銷售商李先生。“我賣的身份証都是真貨,能通過識別器刷出信息。”他向記者表示,可以根據買家對地區、年齡、性別、長相的需求,提供數張乃至數十張符合要求的身份証以供挑選,一張証的價格在400元左右。

違法成本低,用証單位校驗意識不夠

身份証遺失、挂失后,為什麼還能“暢通無阻”,甚至成為不法分子牟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山東省一位基層戶籍民警告訴記者,在公安內部系統可以查到二代身份証是否已被挂失,但銀行、運營商等用証單位,在掃描身份証時卻看不到挂失信息。因此,若冒用一張與自己長相相似的人的身份証,這些用証單位由於無法知道這些証件已被挂失,很難判斷是否為冒用。

由於遺失身份証“無法注銷”的技術隱患,使得冒用他人身份証牟利或掩護犯罪的行為大行其道,給失主帶來不小的麻煩甚至為他人“背黑鍋”,這樣的案例並不鮮見。

據報道,2014年9月,湖南的一位小伙因丟失身份証,被不法分子冒用辦理了18張銀行信用卡,並且全部被透支,警察、律師接連找上門,說他涉嫌銀行卡詐騙﹔2014年12月,在江蘇上學的溫州學子小盧莫名成了“網上通緝犯”,原因也在於丟失的身份証遭不法分子冒用……

我國居民身份証法規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解志勇表示,這些屬於一般行政責任。2003年頒布的居民身份証法,規定了與身份証相關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但這些規定如今已明顯滯后,對於日益猖獗的身份証違法、犯罪的制裁力度明顯太小,不適應實際情況,應盡快修訂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社會學院教授陸益龍認為,造成身份証“注銷缺陷”的根本原因,在於用証意識的缺失。“即使身份証丟失了,但其唯一使用權還屬於所有人,應在用証單位及執法機關的合力下,規范加強公民守法的用証意識。”

陸益龍還表示,出於利益考量,很多用証單位隻考慮自己的產品和服務的獲利問題,並不考慮身份証是否是本人及是否合法﹔有些單位責任心不強,校驗意識不強,對違法使用身份証的把關工作不嚴,一定程度上也為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推波助瀾。

加大非法使用打擊力度,提高用証單位責任心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冒用他人身份証的情況多集中於開銀行卡牟利、信用卡詐騙,或用於其他掩護犯罪的行為。我國每年丟失、被盜的二代身份証至少在100萬張以上。

實際上,近年來,公安機關一方面嚴厲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加快推進居民身份証登記指紋信息工作,採取多種措施保証居民身份証的安全可靠。2011年新修訂的居民身份証法規定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証應當登記指紋信息。2013年8月,全國已有16000余個派出所啟動居民身份証登記指紋信息工作。

解志勇表示,目前涉及身份証的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通信等領域,應該制定針對性的法律規定,強化金融、通信領域相關單位責任,對於未盡必要審查監督義務的單位、個人,要規定嚴厲的民事、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解志勇指出,冒用他人身份証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公民個人權益、社會秩序的危害“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因此,應該將“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行為,以及“盜竊、冒用身份証”行為,直接“入罪”,即一律規定為犯罪,予以嚴厲打擊。

為減少相關違法犯罪活動,解志勇還建議,應將丟失身份証聯網查詢系統盡快引入金融、電信、醫院、交通等領域。

早在今年3月,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就表示,將於今年底前建立丟失、被盜居民身份証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與金融、電信、交通、鐵路、民航等社會應用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最大限度防止丟失、被盜身份証被不法分子冒用。

陸益龍認為,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身份証“注銷缺陷”帶來的問題,但並不能根本解決這個問題。

“從社會心理的角度講,提高冒用他人身份証被處罰的概率更能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陸益龍說,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証的行為都得到了嚴懲,對社會將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專家表示,解決身份証“注銷缺陷”,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由於技術、成本等原因不能實現聯網共享注銷信息的當下,亟須提高公民個人的用証意識、用証單位的責任心和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多管齊下方能將危害降到最低。(記者 王昊魁 通訊員 沈晨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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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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