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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新法規如何避免被誤讀

劉武俊

2015年05月11日08:0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新政策新法規如何避免被誤讀

新華社發

最近,幾項新出台的政策和法規頻頻遭遇輿論和公眾的誤讀。如,誤認為立案登記制就等於無條件立案,交了訴狀法院必須無條件立案﹔誤認為天氣預報實行統一發布意味著民間氣象愛好者制作天氣預報被“禁言”了﹔誤認為旅游新規禁止游客摳鼻,等等。

筆者認為,頻頻出現的新政策、新法規被誤讀現象,表明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部門必須加大對新規的解疑釋惑力度,及時通過媒體澄清不實的誤讀,為新規的順利執行營造有利的輿論氛圍。

■立案登記制不等於無條件立案

5月1日起,立案登記制改革正式在全國法院推行。5月4日,“五一”節后第一個工作日,各地法院都出現立案數量比去年同期增多的情形。

立案登記制堪稱破除民眾告狀難的重磅改革,劍指法院立案難頑疾,有利於保障公民訴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

不過,實行立案登記制並不等於無條件立案,並不代表法院將包攬全社會所有糾紛解決。立案登記制的亮點在於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前提必須是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后,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僅對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登記立案表明法院已經收到訴狀,訴狀內容有欠缺或錯誤的、材料需要補正或補充的,法院應當給予當事人指導和釋明。

立案登記制容易被公眾誤讀為隻要向法院提出立案需求,法院就必須受理並登記立案。這是對立案登記制的“誤讀”。立案審查制下的審查為實質審查,而立案登記制下的審查為形式審查。前者在實踐中演變為要求當事人立案前提供充分的証據,有時甚至要求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証明標准,這容易變相限制當事人的訴權。

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仍然需要証明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立案條件,才能獲得登記立案,隻不過法院的審查轉變為形式審查,即主要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証據充分與否。

《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中列明了四類不予立案的情形,也就是說將群眾的訴求登記之后,要對訴求進行實質性審查,再根據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如何做好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后答疑,也是立案登記制度正式實施之后,法院立案工作面臨的新問題。

■民間氣象愛好者制作天氣預報不會也不應被“禁言”

近日,《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按照《辦法》規定,非法發布氣象預報可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傳播虛假氣象預報,或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一出,出現了熱議的“氣象愛好者在網上隨意發布個人預測的氣象信息,可能會遭遇重金罰款”一說。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官員通過媒體表示,這是誤解了發布與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基於興趣愛好所制作的氣象預報信息,通過各類媒體的各種方式,在朋友圈、QQ群中進行討論、分享的行為不在《辦法》規范內。

為了不至於導致氣象信息多頭發布給民眾造成誤導和混亂,《辦法》強調對於氣象預報的發布,特別是災害性天氣的預警要由國家氣象部門統一發布。但傳播渠道可以多樣,各類商業天氣APP和微信的公眾號都屬於傳播渠道,他們獲取氣象台站的預報后,經過包裝和加工向民眾傳播,這是允許和鼓勵的,不會關閉。這些傳播渠道需要加強的是准確性和及時性,注明氣象預報信息的發布台站、時間,以便民眾辨別。

■旅游新規“禁摳鼻子”不實

近日,有媒體報道《中國旅游新規:公眾場合禁止摳鼻,導游可舉報》,引發廣泛關注。5月1日開始實施的旅游新規就是《旅行社行前說明服務規范》和《導游領隊引導文明旅游規范》。該規范主要起草人之一對媒體表示,規范全文並無提到摳鼻子的行為。媒體也查閱甚至全文檢索都無法查到“鼻”字。

《導游領隊引導文明旅游規范》為推薦性行業標准,是針對導游而不是針對游客的,不具有強制性。導游是服務人員,並無強制權力,規范出台的目的也是為了給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務。《規范》一般不會出現“禁止”“不准”等表述,而是以“應”“宜”“提醒”“避免”等作為規范內容的常用表述。如“在自然環境中游覽時,導游領隊應提示旅游者愛護環境、不攀折花草、不驚嚇傷害動物,不進入未開放區域”“導游領隊應提示旅游者維護衛生設施清潔、適度取用公共衛生用品,並遵照相關提示和說明不在衛生間抽煙或隨意丟棄廢棄物、不隨意佔用殘障人士專用設施”等。《導游領隊引導文明旅游規范》編制的目的,並不是針對游客進行道德教育和行為約束,而是為導游領隊們提供一個旨在提升文明旅游引導水平的可操作的規范性文件。

“禁止摳鼻”的旅游“新規”讓人感覺滑稽和霸道。至於是否失實,最好由權威旅游部門或者旅游新規制定部門及時出面回應和澄清,並通過媒體公開兩部旅游新規的全文,這遠比讓起草者個人受訪的效果更好。

上述三則引起輿論和公眾誤解、誤讀的政策法規,之所以引起相應的誤解誤讀,與發布者在發布之初沒有及時作出解釋、解讀不無關聯。這就提示我們,制定和發布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規,都應該事先對政策法規的內容進行事先的預測評估,盡量避免相關條文內容或者提法的模棱兩可﹔在發布之初盡量作出具體的解釋解讀﹔在發布之后,要及時對輿論和公眾的疑問困惑作出回應,及時解疑釋惑,如政策法規的條文提法本身確有欠妥之處,也不能刻意自圓其說、敷衍了事、蒙混過關,而應順應民意實事求是地及時糾偏修正。

政策和法規的生命力都在於執行,假若一項新政策、新法規引起輿論和公眾誤解誤讀容易,大多與相關條文本身的模棱兩可不合理不明了、與普及宣傳和解疑釋法的不給力有關,勢必影響政策法規的有效執行。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部門也有義務承擔起解疑釋惑的義務。政策法規並不是一發布就了事,而要及時解疑釋惑,避免誤讀,這樣才能為新政策新法規的落地營造有利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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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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