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勝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陳祥雲因收受“紅包”被免職。4月27日,江西省紀委發出通報,要求全省各級干部、公職人員引以為戒,有收受“紅包”行為者,要摒棄僥幸心理,切不可等東窗事發再上繳組織。通報還同時列舉了一正面事例,某擬提拔人選由於早已主動將收受“紅包”款上繳省廉政賬戶並出示存根憑証,省紀委向省委建議不影響提拔使用。
同樣是收受“紅包”、同樣的禮金“上繳”,但陳祥雲與另一當事人所得到的“回報”卻是迥然不同。把一反一正的兩個案例放在一起通報,意在彰顯紀律檢查對“保護”干部和懲戒貪腐的雙重功能,其以“對比性”教育警示干部自律的良苦用意不言而喻。
透過通報所表述的案情緣由,人們不難看出正反兩案在性質上的明顯區別。某擬提拔人選收到“紅包”發生於省紀委開展專項治理活動之前,且當時已主動“上繳”,當屬“自查自糾”的“主動”而為。而陳祥雲收受的兩萬元“紅包”則發生於治理活動之中,其之所以“上繳”,也是緣於得知有關人員被查之后的“僥幸”自保,將其定性為“頂風違紀”當屬恰如其分。
過好“金錢關”,抵擋住花樣翻新的“紅包”誘惑,既是黨對領導干部的廉潔要求,也是官員潔身自好、干淨為官的素質內功。無論是面對打通關節、逼君就范的火力偵察,還是過意不去、感恩戴德的事后感謝,抑或是冠以“禮尚往來”的人情噱頭,對“紅包”說不都是黨員干部面對不義之財的理性態度。即便是礙於一時的盛情難卻,事后及時、如實地“上繳”紅包,仍不失為從嚴自律、誠意拒賄的官德表現。
正反兩案的關鍵看點在於紅包上繳的“主動”與“被動”。鑒於長期的黨性教育和昭昭的黨規黨紀,每個官員對“紅包”性質及如何處置應該心知肚明。之所以有的“主動”上繳有的“被動”繳出,關鍵在於當事者是否具有抵御誘惑的為官底線,是否具備慎獨慎微的自控能力和是否存在放任與僥幸的心理奢望。陳祥雲的“遲到”上繳,凸顯其漠視紀律、據為己有、心存僥幸的扭曲思維。
原諒干部的某些工作失誤並允許其改正錯誤,絕不意味著對貪腐行為的容忍和遷就。罷官陳祥雲,踐行了江西省紀委“對於違反規定接受‘紅包’且不主動上繳的黨員干部,一經查實,不論數額多少,有職務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免職,再依據有關黨紀政紀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的規定要求,彰顯了對官員貪腐的零容忍意志,傳遞出“伸手必被捉”的強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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