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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入刑刻不容緩

2015年04月13日08:4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毒駕入刑刻不容緩

近日,有媒體發文發問:凶猛毒駕在“入刑”門前還要徘徊多久?文章認為,比之醉駕,毒駕的危害要凶猛得多。但是,比之“醉駕入刑”已有時日,危害更大的毒駕卻因種種原因始終未能入刑。危害大卻處罰輕,處罰毒駕,面對著巨大的尷尬和窘境。隨著毒駕引發的交通肇事案不斷增多,毒駕入刑的呼聲日益強烈。專家認為,應以“零容忍”態度和現有的唾液檢測技術進行突破,不能因為不好操作就放棄立法。

毒駕已成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新問題。毒駕猛於虎。筆者建議對毒駕行為必須出依法重拳治理,要像醉駕入刑一樣盡快實行毒駕入刑,對毒駕必須“零容忍”,因為對毒駕的寬容就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縱容。毒駕入刑不該再徘徊不前了。

近年來新型毒品在我國不少地區迅速蔓延,而在為數眾多的吸毒人員當中,擁有機動車駕駛執照者不在少數。所謂毒駕就是服用毒品后駕車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吸毒后人往往出現幻覺,對駕駛員駕駛能力的削弱是非常嚴重的,這無疑為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目前常見的合成毒品有冰毒、“K”粉、“搖頭丸”等。吸食后,所產生的精神極端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症狀,會導致駕駛人脫離現實場景,判斷力低下甚至完全喪失判斷,導致極高的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英國一項研究表明,酒后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

具有相當危險的毒駕堪比隨時引爆的定時炸彈。國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國禁毒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累計登記吸毒人員295.5萬名。統計表明,隱性吸毒人員中持駕照者約佔20%,可見數量之大。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往往是連環撞車、群死群傷。危害后果嚴重加上潛在毒駕群體巨大,使得毒駕給社會帶來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毒駕和醉駕一樣具有危害性,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近年來,“毒駕”事件已經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因“毒駕”而導致的交通傷亡事故也經常見諸報端,“毒駕”已成為繼“醉駕”之后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媒體往往關注醉駕現象,而對“毒后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很少關注,大多作為“特殊”交通事故進行報道。近年來毒駕引發嚴重后果的事例並不鮮見。3月21日,武漢一男子吸毒后駕駛越野車連撞三輛轎車后又撞上電動車,導致1死1傷。此前還有南京市鼓樓區一男子吸毒后駕車沖向公交站台連撞4人,導致1死3傷﹔贛州無牌越野車連撞7車傷7人。更可怕的是客車司機吸毒。雲南省昆明市2013年1月就曾抓獲過一個吸毒的公交車司機。當天,這名司機在凌晨吸食海洛因后依然“堅持”工作,而且在駕駛途中將車靠邊停放后,向他人購買毒品。當時車上載有30多名乘客。一個吸毒的癮君子居然成為公交車的司機,這無異於將全車人的生命交付一個隨時可能毒癮發作、神志失常的隱形“殺手”,后果不堪設想。

盡管近年來毒駕入刑的呼聲日趨高漲,法律界和交警、禁毒部門已經就毒駕入刑達成普遍共識,公安部門也在積極推進毒駕入刑,但立法層面卻一直徘徊不前。毒駕之所以遲遲沒有入刑,與其實際操作性難度較大有很大關系。不過,不能因為操作難度大就擱置甚至放棄立法。誠然,毒品的成分復雜,不像酒駕隻有乙醇一種成分易於檢測。毒駕牽涉到多個職能部門如交管、禁毒,協調性強。一般認為,毒駕如果入刑執行主體原則上以交管部門為主,禁毒部門進行協助。可把唾液檢測作為毒駕的初篩手段,如果呈陽性,可再通過血液檢測予以確認。不能坐等檢測手段完全成熟再啟動毒駕入刑的立法程序。

毒駕一旦入刑,對毒駕人員必須實行嚴厲的終身禁駕,構成犯罪的可參照醉駕入刑的罪名處理:已經造成后果的實害犯,可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未造成后果的危險犯,則可依照危險駕駛罪處理。

眾所周知,汽車一旦失控便會成為瘋狂奪命的殺人機器。與“醉駕”相比較,現行法律對“毒駕”卻顯得過於寬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毒駕”和“醉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毒駕如果不肇事,公安機關在查處時隻能按照禁毒法的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對吸毒行為進行處罰,而對其“吸毒后駕駛”卻沒有相關的處罰依據,這很容易放過沒有引發嚴重后果的“毒駕”行為。相對於“酒駕”和“醉駕”,毒駕在檢查機制和法律責任方面均凸顯“空白”。

執法部門應對“毒駕”保持“零容忍”。在查處吸毒違法行為人時,應同時對違法行為人是否具有駕照資格進行核查。針對有吸毒史人員、吸毒成癮人員及被責令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等人員,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採取申領從嚴把關、延期審驗、不予申請和審驗及注銷駕照等措施。對機動車駕駛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管部門在駕照申請、換証、補証、審驗等環節應從嚴把關。交巡警及禁毒等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可以對司法和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裡的戒毒人員進行核查比對,對有駕照的,依法予以注銷駕駛資格。建議在禁毒立法中,明確規定有關治理毒駕的規定。

希望有關立法部門本著對毒駕“零容忍”的態度,適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毒駕的法律責任,依法治理毒駕行為。(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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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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