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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英雄莫問出處 降人才不拘一格

2015年04月02日08:5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選英雄莫問出處降人才不拘一格

教育部國家教育發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馬陸亭:

就業院校歧視阻礙教育科學發展

近日,《光明日報》系列報道《選拔人才,隻唯“985”“211”?》再一次把目光投向這裡——很多畢業生在求職中被按照畢業院校“分類”,屢屢為“出身”所困。對此,教育部國家教育發展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馬陸亭表示:“就業院校歧視不僅違背了社會公平,而且阻礙著教育的科學發展。”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對非名校的就業歧視呢?馬陸亭分析道:“其一,高考成績是莘莘學子長期奮斗的結果,是學生知識、智力、身體、毅力的綜合體現,一般而言考上重點高校的學生,優秀程度要高一些﹔其二,對於重點建設高校,累積了國家多年的財力物力投入,其辦學條件、水平、經驗相對優越﹔其三,隨著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畢業生就業壓力不斷增加,部分用人部門為追求名校效應,或為了圖省事而設立了院校等級門檻。”

“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的院校歧視,不僅是一種典型的懶政行為,更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必須堅決禁止。”馬陸亭說。

“首先,它限制了年輕人的進取精神,不利於弱勢群體通過教育實現社會正向層級流動,”馬陸亭認為,“人的成長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有社會環境、家庭條件的因素,也有自己心智成熟、心理特征的差異。我國是一個地區文化、經濟差異很大的國家,從基礎教育階段開始,每個學生面對的教育環境就存在著很大差異。而且,學生進入大學后的可變因素也還很多,如果僅僅依靠中學畢業時的高考成績,就把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后的未來固化下來,既不科學,也不負責。”

“其次,它有違社會公平,破壞了國家學歷制度的嚴肅性。依據《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這是國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因此,每一級學歷在國家制度上是平等的,學生在就業中不應當受到來自所讀院校等級方面的歧視。當然,院校之間會有層次、類型、地域、特色、聲譽等方面的差異,但這種差異不能被固化,特別是不能被外部所賦予。用人單位可以有自己的選擇權,但這種權力不允許有公然的歧視。”馬陸亭進一步分析。

“最后,它影響了高等學校多樣化發展的生態環境,以外部力量刺激著學校的升格沖動。在我國高等教育規模已為世界第一的今天,教育與社會的契合度成為一個顯性問題,我們迫切需要依據社會的需求,建立起相應的高等教育體系,實現分類辦學。這時候各方需要做的是支持、鼓勵學校的內涵、特色發展,而不是固化、強化院校等級。為此,國家目前正在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引導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應用型高校轉型發展,教育部和許多省份正在啟動有關試點工作﹔教育部也正在推動修訂《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希望通過制訂高校分類體系和設置標准,促進高校科學定位、辦出特色。”馬陸亭最后說。(記者 姚曉丹)

湖南科技大學哲學系教授羅建文:

就業院校歧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符

選調生招錄限定“985”“211”高校畢業生這一社會現象違背社會公平、有違法規在社會上漸成共識,那是否合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取向?為此,記者日前採訪了長期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湖南科技大學哲學系教授羅建文,從價值認同、價值自覺、價值自信、價值行為透析時下最熱門的就業院校歧視話題。

“這個現象有悖於社會公平的實現,還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符。”羅建文告訴記者。

“就業院校歧視,對青少年及家長在擇校方面形成錯誤引導,不利於就業觀念的轉變,更不利於社會形成公平、正義風尚。”羅建文分析指出,不少用人單位在制定招聘方案時沒有形成公平正義的價值自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缺乏正確認識,沒有實現求職公平與機會平等。

事實上,根植於社會土壤的就業歧視觀念由來已久,這種“院校門檻”在地方政府、國有企業的招聘中尤為明顯。

羅建文指出,在錯誤價值理念主導下,政策制定者自然會制定出帶有院校歧視色彩的招聘政策,侵犯了非“985”“211”高校畢業生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也違反了《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

針對社會上形成的就業歧視觀念,羅建文建議政府、社會、個人要加強學習,增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認同和情感認同,形成價值自覺,指導價值行為,把實現就業公平作為行動取向與行為准則。

羅建文還表示,就業院校歧視帶來的負面影響沖擊了當代青年的職業價值觀。青年一代肩負著實現民族復興、實現中國夢的歷史重任,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如果全社會沒有形成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環境,那麼青年一代很難將愛國、敬業、誠信、友善作為自己的價值准則,勢必影響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價值取向,最終影響到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踐行。

此外,羅建文認為,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社會媒體應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光明日報》批評和譴責社會生活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相符的事和人,有利於營造價值自覺形成的輿論氛圍,更好地培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自覺,鑄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自信,從而更好地傳播和倡導社會主義的正能量。”(記者 唐湘岳 通訊員 鄒平輝 李一凡)

湘潭大學教授羅和安:

呼吁出台《反就業歧視法》

“院校歧視進入選調生招考公告,是無視社會公平。招人選才時,可以對能力提出要求,但不應對身份做出限定,這極大阻礙了就業機會公平的實現。”全國人大代表、湘潭大學教授羅和安自2010年就為破解就業中的院校歧視、性別歧視、身高歧視等問題,積極奔走。羅和安介紹說,就業歧視中較為普遍的主要有兩個,一個是院校歧視,一個是性別歧視。

羅和安認為,要消除就業歧視,真正保証畢業生的就業公平和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出台相關法律。

“缺乏完善的反就業歧視法律體系、有力的反就業歧視行政措施、健全的反就業歧視監督機制和救濟機制,是高校畢業生就業歧視現象仍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羅和安認為,《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措施。如果有《反就業歧視法》,就沒有哪個單位敢這麼明顯地設置歧視性的“就業門檻”了,他們在出台政策之前,必須也應該考慮其做法會不會涉嫌就業歧視,因為一旦觸犯,就要負法律責任。

關於《反就業歧視法》的主要內容,羅和安認為,應包括就業歧視的內容與所歧視公民的類型,各級政府和用人單位不得排斥所界定公民的應聘資格,就業歧視的認定程序、法律后果、法律責任等內容。

還有學者建議,一旦非國家機關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就業信息發布機構違法,發布含有歧視內容的招聘信息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分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國家機關違反規定,構成就業歧視的,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以上行政處分。(記者 唐湘岳 本報通訊員 張燦強)

■延伸閱讀

2007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提出“勞動者依法享受平等就業的權利”。201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重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糾正性別、民族等就業歧視現象”。2013年,教育部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工作的通知》,提出“三個嚴禁”:“嚴禁發布含有‘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信息,嚴禁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性別、戶籍、學歷等歧視性條款的需求信息,嚴禁發布虛假和欺詐等非法就業信息”。盡管一系列法律法規不斷強調就業公平,但在現實的就業市場,依然存在或明或暗的“就業院校歧視”現象。(本報記者 姚曉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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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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