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對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予以規范,並確定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通知》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而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及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通知》確定,暫免土地增值稅的期限為今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近年來,我國企業改制重組步伐不斷加快,不僅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成為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途徑。國務院2014年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明確要求充分發揮企業在改制重組中的主體作用,抓緊研究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對原有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規范與整合。”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具體而言,一是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並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是規范了企業兼並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將兼並納入合並,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范圍。
《通知》同時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2006年,為減少稅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規避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考慮到在實際征管中,上述現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續了這一規定。(記者 崔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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