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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事實錯誤案不得發回重審

2015年03月06日04:42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認定事實錯誤案不得發回重審

  據新華社北京電 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布《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的標准,確保再審程序充分發揮依法糾錯功能。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解決各級法院“任性”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審理這些案件。指令再審,即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這些案件。

  據介紹,近年來各級法院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的方式中,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的比例逐年升高,而過半發回重審案件裁判結果與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個別案件多次發回、反復再審,對司法公信和權威形成負面影響。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就是要解決各級法院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的“任性”問題。

  最高法院審監庭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盡量減少再審糾錯功能發揮的制約因素,保障再審糾錯及時、有效、正確。一是堅持啟動再審以提審為原則,提高再審糾錯的有效性。二是依法從嚴限定發回重審的適用,限制發回重審的隨意性,確保糾錯的及時性。三是盡量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堅持再審案件的審理應覆蓋當事人在再審期間的全部爭議,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訴求也一並審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蘆浮起瓢”。

  不得因信訪降低相關標准

  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對提審與指令再審的標准不盡相同,指令再審標准相對較寬、提審標准相對較嚴,造成駁回申請容易、再審難,指令再審容易、提審難的局面。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強調啟動再審應回歸法定標准,不得因指令再審和信訪等因素而降低相關標准。

  司法解釋劃清了提審與指令再審的區分線:法院依職權裁定再審的案件一律提審﹔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案件,以提審為原則,最高法、各高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指令再審﹔因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接受抗訴的法院再審。對可能影響再審糾錯效果的情形,司法解釋也進一步排除了指令再審的適用。

  同時,為減少發回重審的隨意性,司法解釋明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以“通過庭審認定事實后依法作出判決”為原則,以發回重審為例外,同時規定對“認定事實錯誤的”不得發回重審。在程序違法的問題上,司法解釋明確隻有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才是發回重審的理由。

  此外,司法解釋要求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要闡明具體理由,並對審判紀律以及責任提出了要求,確保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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