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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權為何從父母變為民政局

——透視全國首例民政機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

2015年03月04日09:2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孩子監護權為何從父母變為民政局

“春節長假后第一天,我們就去張女士家看望了小玲,當時小玲正和張女士的小孩一起玩,她還跟著電腦學起了歌。”江蘇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王文睿說。

王文睿提到的小玲(化名),就是今年2月4日在銅山法院宣判的,全國首例民政機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中的被監護人。在該案中,銅山區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監護人資格,指定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小玲的監護人。

該案也是全國首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頒布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案件,因此備受社會關注。

案件由來:10歲女孩的悲慘遭遇

今年已經10歲的小玲有著不堪回首的經歷。小玲的父親邵某是徐州本地人,母親王某為河南焦作人。邵某當時入贅河南,在小玲1歲多時,邵某獨自帶女兒回徐州生活。但是,邵某並不把女兒放在心上,還經常毆打、虐待小玲,小玲經常四處討飯吃。

2013年冬季的一天,好心人張女士到小玲所在的村子走親戚,飢餓的小玲攔住了張女士的車。問清緣由后,熱心的張女士把小玲帶回了家。此后,張女士試圖把小玲送回家,可是無人照顧的小玲又回到了張女士家中。后來偶然的一天,小玲向張女士說起自己被父親邵某強奸的情況,張女士起初並不相信,為了穩妥起見,張女士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此后,該案被檢察機關公訴到銅山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邵某對親生女兒小玲有強奸、猥褻行為。2014年10月,銅山法院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小玲的“噩夢”至此終結。

檢察院建議: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資格

“小玲父親被抓以后,我們就想到這孩子是否還有其他親人。后來在徐州沒有找到,我們又和公安機關到了河南,結果吃了‘閉門羹’。”銅山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科科長張紅說。

原來,小玲母親王某早已經改嫁他人,8年多來一直未盡撫養義務。自性侵案發后,王某對小玲也一直不聞不問。小玲的祖父母早已去世,外祖父母等親屬也明確表示不願撫養。

“后來我們發現,孩子是交不出去了。”張紅說。他們在和張女士溝通的過程中,張女士也曾擔憂,“小玲的父親從監獄裡出來后,跟我搶孩子怎麼辦?”

“張女士的話提醒了我們。但是,小玲畢竟和她的父母有血緣關系,這是受法律保護的。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撤銷小玲父母監護資格的問題也很難實施。”張紅表示。

2014年12月,《意見》頒布出台,並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我們發現小玲正好符合規定情形,就向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民政局向法院起訴撤銷小玲父母的監護資格。”張紅表示。

案件審結:小玲有了“新家”

2015年1月7日,銅山區民政局正式向法院提請撤銷小玲父母邵某、王某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申請。銅山法院審查后當日就立案受理,該院院長王牧親自擔任該案審判長。

王牧告訴記者,案件審理中,綜合考量了小玲近親屬的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小玲的生活情感聯系及小玲的意願,認為小玲的外祖父母及舅、姨均不宜作為小玲的監護人。

王牧表示,張女士在兩年間無償照顧小玲,與小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其主動要求承擔起監護責任,值得肯定。但張女士還有小孩需要撫養,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且考慮到小玲的教育、戶籍等長遠問題,張女士不宜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最終,銅山法院判決由民政局擔任小玲的監護人。

“由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受教育權、醫療保障等權利,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王牧說。

鑒於小玲在張女士家生活已經安定,銅山區民政局與張女士簽訂了寄養協議,小玲的入學事宜已辦理完畢,戶口遷移工作也在進行當中。“這個小孩就是我們民政局的孩子,我們會把她當成自己的孩子來看待。”銅山區民政局黨委委員李福達說。

“對兒童來說,家庭是最佳的養育場所。”銅山區民政局訴訟代理人、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霞建議,此案在判決1年后,民政部門可以征求小玲本人的意願,選擇符合條件的家庭進行送養,解決小玲的永久安置問題。此外,還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對小玲進行心理支援、醫療援助、教育幫扶、情感恢復等方面的服務。

標杆意義: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國家保護

“這個判決結果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優先保護的原則。這不僅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而且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實踐都將產生積極影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認為。

“兒童並非父母的私產,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這是現代國家所遵循的共同理念和准則。一旦受到監護人的侵害,國家機關當迅速介入,必要時甚至應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王牧表示。

此前,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了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但是並沒有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在程序方面也沒有規定按何種程序、多長時間內審結,缺乏可操作性,這一制度也因此被稱為“沉睡的法條”。近年曝光的南京餓死女童案、貴州流浪兒童死亡案,不斷考問著這一制度的實效性。

讓人欣慰的是,《意見》對有權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做出了具體規定,還規定被申請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等7種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本著審慎的態度,《意見》還確立了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制度。

小玲最終走出“噩夢”,首先源於張女士發現了她被侵害的遭遇並主動報警。而現實生活中,知情不報是常態。《意見》明確規定了強制報告的內容,要求學校、醫院、村(居)委會、社會工作機構以及個人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張雪梅建議,《意見》施行一段時間后,應考慮將強制報告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同時,還應當規定對相關人採取保護措施、進行技能培訓等,以拓寬案件的發現途徑。(記者 靳昊 通訊員 夏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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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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