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榮偉
懶官在古代又稱為“具臣”,何謂“具臣”?《說文解字》注釋:具,供置也。“具臣”也即“備位充數之臣”。
中國歷朝歷代都有不少懲治“懶官”的招數,盡管乏善可陳,但有時也能讓我們眼睛一亮。
古人“治懶庸”,首先從“遲到早退”抓起。
古代朝廷官員上班第一件事是“開會”。皇帝每天早上要舉行“朝會”,參會官員是“六部九卿”等省(部)級以上官員。朝會內容有兩項:一是皇帝做出決策,征求大臣意見﹔二是大臣有重大事項,需報請皇帝批准。“朝會”的時間,根據議程多少有長有短,一般多在辰時(上午九時)結束。
在唐朝,對官員的遲到早退的處罰多與其俸祿相挂鉤。唐玄宗在位時, “文武官朝參,無故不到者,奪一季祿”。到肅宗時,“朝參官無故不到,奪一月俸”。再到文宗時,“文武朝參官,朝參不到,據料錢多少每貫罰二十五文”。唐朝還有“因曠工而坐牢”的規定:“曠工滿三十五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倘是在軍事重鎮或邊境地區工作的官員,還要罪加一等”。
明朝流行廷杖。廷杖始於東漢明帝,金朝與元朝時普遍實施,明代時成為一種制度,往往由廠衛行之。《大明律•吏律》規定:“缺勤一天處笞二十小板,每再滿三天加一等,滿二十天處杖打一百大板﹔官員赴任過限期,無故不朝參、不辦公,一日笞十,罪止杖八十。”
魏忠賢當權時,為防“火患”,紫禁城不准點路燈。冬天天亮得晚,上朝的百官“戊夜趨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審視不辨”,“追尾”之事經常發生。一天,一名住得離宮較遠的官員可能起晚了一點,因怕“朝會”遲到受杖刑,一路小跑。當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亂中沒辨清方向,竟失足跌進御河。
對於遲到缺勤,除了廷杖外,還有扣工資、降級、撤職甚至“坐牢”等五花八門的處罰措施。廷杖懶官,並非限於缺勤早退。為了強化吏治,使官吏盡職盡責,對於懶官懶政行為明律給予嚴厲制裁:“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此外,文卷失錯、漏使印信、收糧違限等失職行為也要處罪。
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擅離職役”條規定:“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
古代治理懶官懶政之法雖過於嚴苛,但不得不承認,這些吏治之道皆收立竿見影之效,對於整治消極怠工之懶官懶政行為以及官場吏治風氣的形成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司馬遷曰:“治國必先治吏”。此言極是。
(《紫光閣》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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