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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數字論英雄”意味著什麼

——執法司法指揮棒糾偏記

2015年02月02日11:0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不以數字論英雄”意味著什麼

刑事拘留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這些多年來與政法干警獎懲升遷密切相關的考核指標,今年將成為歷史。

1月20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中央政法各單位和各地政法機關今年對各類執法司法考核指標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取消刑事拘留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結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項目。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落實辦案責任,加強監督制約。

長期以來,政法機關內部自上而下派任務、下指標並進行考核排名,已經成為一種強有力的管理手段。這不僅讓基層一線民警、法官、檢察官“壓力山大”,而且容易滋生冤假錯案。

多位專家表示,取消五大不合理的考核項目,有利於為政法干警鬆綁,有利於按司法規律辦事,為司法體制改革創造寬鬆的環境,值得充分肯定。不過,專家同時提醒,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項目不意味著不考核,要設計一套科學的考核體系,防止懈怠,避免“一放就亂”。

變異的指標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建偉的印象中,對執法司法活動的量化考核,源於20世紀70年代檢察院對免於起訴率的考核。由於飽受爭議,免於起訴制度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被取消,但量化考核的做法卻延續下來,並逐漸成為上級政法單位對下級、本級政法單位內部工作人員進行業績考核的重要手段。

李方(化名)是山東某縣公安局的一名基層民警,有20多年從警經歷。他告訴記者,刑事拘留數和批捕率是公安機關內部非常看重的指標。

李方表示,一起案件辦成刑事案件還是隻給予行政處罰,直接關系到基層派出所、分局的考核排名。因此,刑事拘留數是一個重要指標。

另外,各縣市區在批捕率上也會相互比較。“比如我們今年刑拘了100個犯罪嫌疑人,而檢察機關經過審查,隻批准逮捕60人,那批捕率就隻有60%。批捕率低了,上級會認為我們辦案質量有問題,可能面臨通報批評、扣獎金等麻煩,於是不得不採取一些非常規措施。”李方說。

對檢察機關而言,起訴率和有罪判決率是進行考核的兩個關鍵指標。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在檢察院挂職多年。他表示,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被法院判決無罪,在檢察院內部會產生重大影響,辦案人員將得到負面評價。為了保証一定的有罪判決率,檢察院會採取各種辦法和法院“溝通協調”,盡量判決被告人有罪或撤回起訴。

而在法院系統,由於各級法院要在每年兩會上向同級人大報告年度結案率,一些地方法院臨近年底就不再收案,造成了老百姓打官司難。

“數據本身是客觀的,是觀察研究治安狀況、司法活動的重要參考。但把它們作為考核指標,變成對司法活動行政化管理的工具,甚至下任務搞排名,就不符合規律了。”黃京平說:“下級為了完成任務,可拘可不拘的拘了,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訴可不訴的訴了,可判可不判的判了,產生冤假錯案的可能性很大。”

張建偉也直言:“量化指標控制是一種‘懶政’思維。上級定指標,下級執行,不顧實際搞‘一刀切’,就會走向反面。”

糾偏進行時

浙江張氏叔侄案、河南李懷亮案、福建福清紀委爆炸案……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一批冤假錯案得到糾正,不合理的考核指標也被重新審視。

2013年5月,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公開發表《我們應當如何防范冤假錯案》一文。這篇產生廣泛影響的文章說:“縱觀已發現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錯案的形成主要與司法作風不正、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以及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有很大關系。”

2013年6月,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執法辦案考評標准,不得以不科學、不合理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退查率等指標搞排名通報,嚴禁下達刑事拘留數、發案數、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通知特別指出,要堅決防止廣大民警因辦案指標和“限時破案”壓力而刑訊逼供、辦錯案、辦假案。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9月,最高檢察院下發文件,要求把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等因素結合起來綜合評價業務工作,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等。

2014年12月底,最高法院發布了一條簡短但震撼的消息:取消對全國各高級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外,其他設定的評估指標一律作為分析審判運行態勢的數據參考。最高法院還要求,各高級法院取消本地區不合理的考核指標。

“這是最高法院送給全國法官的新年禮物!”北京一位基層法官興奮地表示。

黃京平認為,取消這些考核指標,有利於政法機關按司法規律辦事,為司法體制改革創造寬鬆的環境,值得充分肯定。

他強調:“司法活動特別是刑事司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要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國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追究一個無罪的人。這些指標的取消,對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實罪刑法定、無罪推定這些基本原則都將產生正面影響。”

防范“一放就亂”

在肯定這項改革積極意義的同時,多位受訪者不約而同地表示,取消不合理的考核項目不等於完全不考核,否則容易導致干警懈怠、放縱。如何設置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是必須應對的問題。

李方認為:“對基層政法單位,應重點考核辦案的質量、過程,而不是數量。”

事實上,我國法律本身對於執法辦案的過程都有要求。比如,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規定了明確的時限,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有這方面的規定。

“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本身的要求去做即可。隻要偵查、起訴、審理都是嚴格依法進行的,一般不宜把辦案結果作為對辦案人員進行評價的依據。即便最后法院作了無罪判決,如果辦案人員在主觀方面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而是客觀原因導致的,那就不應該追責。我認為評價辦案人員的業績,應主要看其是不是依法行使職權。”張建偉說。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鬆專門研究過刑事司法領域的績效考核問題。他表示,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必須要讓社會各界都參與進來。

“當前,考核指標的設計主體多為政法單位的管理者與內設研究室的相關人員,主體構成、信息來源較為單一。將來可以引入一線辦案人員、社會公眾、專家學者,讓他們就自己所關注的問題發表意見。吸收更多社會主體參與考核體系的設計,一方面有助於體系設計所需知識和信息的多元化,最終產生一個相對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另一方面也有助於形成一個真正為公眾需求服務的考核體系,進而為考核體系的運行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郭鬆表示。(記者 王逸吟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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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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