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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數十億商場罰沒 深圳金光華提起上訴

2015年01月28日05:19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不服數十億商場罰沒 深圳金光華提起上訴

  金光華廣場是深圳第一家與地鐵無縫連接的國際購物廣場,位於羅湖商業旺區,可謂寸土寸金。

  魯力 攝

  兩年后,價值數十億的金光華廣場被深圳市規土委罰沒一案再度浮出,引起商界尤其地產業廣泛關注。

  日前,記者從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光華集團”)代理律師處獲悉,因認為當年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一審判決認定金光華與南國影聯公司之間存在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法提起上訴。

  2月3日,二審將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非法轉讓土地” 市重大建設項目被罰沒

  金光華廣場是深圳第一家與地鐵無縫連接的國際購物廣場,佔地面積1.8萬平方米,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是深圳市重大建設項目,於2004年底竣工,屬於羅湖商業旺地,其估值可達60億元。

  此前金光華廣場的管理權歸屬於金光華實業集團控股的金光華商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亞鶴。

  金光華廣場項目起始於2000年,為南國影聯出地、金光華集團出資合作建設的舊改項目。建成后對物業進行分配,南國影聯佔三成,金光華集團佔七成。當年8月18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金光華集團以5500萬元買斷地下開發權。項目用地包括1.29萬平方米的南國文化廣場和5040平方米的南國影劇院用地。

  雙方簽訂了多份合作協議,申辦合作建房,而對國土部門隻提交了部分協議。這為后來規土委做出罰沒決定埋下伏筆。

  2002年3月,南國影聯向市國土部門遞交了南國綜合電影院項目和南國文化廣場項目用地合並整體改造的申請,半年后獲得批准。當年12月8日,規土部門將土地面積10670.7平方米的合並地塊出讓給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用地性質由文化產業改為商業用地,使用年限40年。金光華集團補交了4.1億元土地出讓金。

  2012年中,深圳市規土委發出“深規土行告﹝2012﹞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稱,因金光華集團和深圳南國影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國影聯”)未經批准,以“假合作,真買斷”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屬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擬沒收金光華廣場地下空間和地上所有建筑物,沒收南國影聯“非法所得”2.15億元,並處罰款1.075億元。

  認定主因系履行“陰合同”

  2012年8月,規土委就此召開過聽証會。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均申訴稱,該項目一切手續都是完善的,包括征地、合作建房等都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前述行政處罰沒有事實依據。

  但是,2012年12月28日,深圳規土委網站信息顯示,該委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金光華廣場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包括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設施並上繳國庫,財政部門委托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同時,該委強調,金光華廣場相關商戶的合法權益不變。

  規土委認為,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簽訂多份協議,隱瞞合同才導致國土部門批准了合作建房的申請。且稱,當事人雙方的資金往來、收款收據等票據記錄証明,雙方並沒實際上履行第一份合同關於房屋按3:7比例分成的條款,而履行了后兩份“陰合同”。

  此舉引發輿論對私產保護和政府行政的廣泛關注。據評估機構人士2012年事發后初步估計,金光華廣場價值50億—60億元,以行政手段沒收如此巨額的民營企業資產在深圳歷史上還是首次,國內自改革開放以來算是罰沒數額最大的一宗。

  在一審敗訴后,金光華集團決定上訴,並申請深圳中院回避,理由是深圳中院與深圳規土委同屬深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統一領導和管理,存在利益關系,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但申請被深圳中院拒絕。

  雙方關注三個主要爭議問題,一是事實方面能否認定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公司之間存在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二是對金光華集團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三是金光華集團的處罰是否過了2年時效。規土委認定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公司存在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堅持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無誤,且稱對金光華集團的處罰沒有過2年時效。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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