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知年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當前,司法領域中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國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在維護司法公正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說,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是否實行法治及其法治程度,律師制度是否完善是極為重要的一個標准。因此,在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完善我國律師制度建設就顯得格外迫切。
司法公正對我國律師的新要求
一、《決定》對法院立案、証據質証和採信、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國法院受理一審民商事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立案審查制,經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才予以立案,為有案不立留下了制度缺陷。為此,《決定》規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實行立案登記制,具有積極意義:一是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這是建設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二是有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三是法院的受案范圍擴大后,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信訪事件的發生,緩解相關部門的壓力。這對擴展律師的業務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同時,立案登記制對律師的業務能力的要求更高。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前,必須認真審核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証據材料,評判勝訴的可能性。
在司法實踐中,先判后審、不依証據裁判的現象仍然存在,影響了我國司法公信力。為此,《決定》規定:“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以審判為中心是由司法審判權的判斷和裁決性質所決定的,強調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進行,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和証據經得起法庭質証的檢驗,經得起法律的檢驗,確保訴訟証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決結果形成在法庭。這一規定突出強調了兩個要求,一是全面貫徹証據裁判原則,二是充分發揮庭審的決定性作用。這就要求律師在訴訟中認真依法收集和甄別証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關系到訴訟結果的公正。為此,《決定》規定:“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對律師而言,必須時時牢記和保護好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發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侵犯,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提出並要求糾正。
二、《決定》對法院一審、二審的審級功能作了界定。我國現行訴訟法實行二審終審制,刑事、行政和民事訴訟經過兩級法院的二次審判之后就終結,不准再上訴,除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外,法院也不再審理。目前,我國法律對一審、二審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於發揮各個審級功能,也影響司法效率。為此,《決定》規定:“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這樣,律師在訴訟中必須區分不同的審級,確定不同的訴訟要點,採取不同的訴訟策略,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決定》要求實行訴訪分離。訴訪不分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個阻礙。如果任由各種糾紛不是最終進入訴訟等法定渠道,而是循著信訪這條路上下反復處理,長此以往,必將沖擊法治的統一與權威,增加社會成本,影響秩序和效率。為此,《決定》規定:“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合理、規范的“訴訪分離”機制,將屬於“訴”的事項從信訪中分離出來,有助於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應特別注意的是,《決定》明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這對於當事人息訟服判、維護司法公信力具有積極作用。
四、《決定》再次強調司法人員對外交往行為的廉潔性。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體現司法形象,影響司法公正。司法人員任何不當行為都有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從而動搖人們對法治的信念。我國現行訴訟法和相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多次要求規范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決定》再次規定:“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這一規定,對司法人員的對外交往行為劃出了底線,不僅有利於樹立司法人員的公正形象,避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也為司法人員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決定》還規定:“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國家法治史上最嚴格的法律從業人員懲戒制度,體現了黨中央對法治工作隊伍一貫的從嚴要求,也體現出法律職業的嚴肅性和神聖性。作為律師,必須潔身自好,自覺恪守執業紀律和道德操守,規范與司法人員的關系,以自己的人格魅力贏得當事人的信任,用自己扎實、過硬的法律專業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決定》要求加快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法律服務體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備要素。為此,《決定》規定:“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發展律師……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這將促進我國律師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需要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二是堅持服從服務大局﹔三是堅持執業為民﹔四是堅持依法規范誠信執業﹔五是堅持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
司法公正對我國律師制度完善的推動
一、《決定》對我國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提出總的要求。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是更好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和各項任務的需要,是解決自身素質不適應不符合問題的需要。為此,《決定》規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准,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二、《決定》強調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較為成熟的法治國家和地區在法律職業准入制度方面,均採用並總結出了非常理性、規范的經驗方法。率先實現法律職業准入制度的是英國,它實行典型的一元制法律家模式,法律職業從律師開始,法官和檢察官均須從資深律師中遴選。美國承接了這一制度,要求法律從業人員首先必須取得學士學位,才能進入法學院學習。德國是一元化的法學教育和法律家培養制度傳承得最好的國家,在德國,法律從業人員必須通過兩次國家司法考試,隻有優秀人才能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和各省官員或者去律師事務所執業。《決定》規定:“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在我國,統一司法考試是法律准入制度的一個必要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四)品行良好。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証,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証書具有同等效力。”
三、《決定》對我國律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師隊伍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是推進律師制度改革、實現律師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重大課題。為此,《決定》規定:“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准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証,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范法律風險。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
需要提及的是,公司律師是指為公司提供公司法意義上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其業務類型一般包括公司設立、公司並購、公司治理、股權糾紛、公司訴訟、公司投資、公司融資、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公司破產、公司清算、公司法律顧問等。其主要職責:一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二是參與本企業法律文書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審核企業規章制度﹔三是審查和管理企業合同﹔四是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的建議,並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五是參與企業的談判,代理本企業的訴訟、促裁活動﹔六是其他應由公司律師承辦的法律事務。公司律師在我國屬於新興律師,目前就全國范圍而言,為數很少。據統計,全國現有公司律師1700多人,遠不能適應實踐需要。《決定》明確發展公司律師隊伍,這是《決定》著眼於構建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出的重大改革舉措。
《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依法治國,就需要律師運用法律來服務社會,使得法治體現出它的公平公正性。律師工作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保障人權等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職責使命。律師制度建設應當緊緊圍繞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不斷加強刑事辯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工作,積極為司法公正作出貢獻。
(作者系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海峽通訊》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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