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澤中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兼具有司法和執法的屬性。我國檢察機關獨特的憲法定位和職能價值,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分珍貴的制度資源和制度優勢。《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優化檢察職權配置,部署推進檢察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重要角色和地位。
切實履行推進依法治國所賦予的檢察職能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律監督愈顯重要。《決定》優化和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治國中的職能,進一步強化了法律監督作用。
《決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兩項職能:一是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予以督促糾正。《決定》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專門對此作出說明:現在,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主要是依法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范圍相對比較窄。而實際情況是,行政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亂作為、不作為。如果對這類違法行為置之不理、任其發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亂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為刑事犯罪。作出這項規定,目的就是要使檢察機關對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建議並督促其糾正,切實解決由於監督不全面、問責不到位而產生的行政權力濫用、公共資源浪費甚至腐敗問題。二是提起公益訴訟。《決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對這個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會上也專門作出說明:在現實生活中,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如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政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督,不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公訴,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堅定維護者﹔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當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也需要法律監督者履行監督職責。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不論是從法律監督角度,還是從完善權力制約角度,都最為適宜。
《決定》對檢察機關現行職權作了進一步完善。在打擊刑事犯罪上,《決定》提出“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在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上,《決定》提出“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懲治執法腐敗現象”,“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在訴訟活動監督上,《決定》在“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部分,提出要“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具體內容包括“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等。
檢察機關作為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自覺融入法治建設全局,找准切入點和著力點,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不斷把法治建設推向深入。要依法嚴懲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犯罪,積極參與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檢察環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制度,在法治軌道內解決群眾訴求、化解矛盾糾紛。要堅定不移地反對腐敗,依法查辦和積極預防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贓、遣返引渡力度,促進反腐倡廉建設。要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加大對侵犯人權、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等突出問題監督力度,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探索落實督促糾正行政違法、提起公益訴訟等職能,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嚴格規范司法行為和執法方式
《決定》站在法治國家建設的高度,圍繞解決當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對更新司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規范司法行為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在公正司法上,《決定》要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在人權保障上,《決定》提出“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社會治理上,《決定》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健全司法救助體系”、“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在運行機制上,《決定》提出“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檢察機關既是社會公平正義這最后一道防線的中堅力量,又是這最后一道防線的最后一道關口。檢察機關能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司法,直接關系司法公信力,直接關系司法機關形象。要緊緊圍繞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實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一要始終堅持嚴格司法。無論是批捕起訴、訴訟監督還是查辦職務犯罪,都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確保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証據裁判、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原則和規定,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二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認真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強化對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的保障。始終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強化對案件事實、証據和法律適用的審查把關,強化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三要強化對執法辦案監督制約。制定層級清晰、權限明確的內部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類檢察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建立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以強化責任倒逼公正司法。四要深入推進檢務公開。完善案件流程信息、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加快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以公開促規范、保公正。
積極穩妥推進檢察體制機制改革
《決定》對深化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作出了更具體的部署。檢察體制性改革主要有四項:一是檢察人員分類管理。主要內容是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類,實行分類管理。二是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主要是探索建立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三是檢察官職業保障。主要是建立檢察官專業職務序列及配套薪酬制度。四是省以下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對人的統一管理,實行全省檢察機關政法專項編制統一管理,設立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和檢察官懲戒委員會,規范檢察官遴選、任命和懲戒程序,建立檢察官選任和公開選拔制度﹔對財物的統一管理,由省裡建立統一的公用經費保障標准和正常增長機制,保証各級檢察院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各級院經費、資產、涉案款物均由省院統一核定、管理。檢察機制性改革主要有三項:一是關於涉法涉訴信訪。主要是按照訴訟和信訪相分離的原則,完善信訪導入、辦理、退出機制。二是關於檢務公開。改革的重點是案件信息公開。三是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主要是包括人民監督員的設置、管理和選任機關、選任條件、選任程序,以及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
要堅持改革的正確方向,堅定不移推進改革。通過改革,理順司法權力運行和司法管理機制,理順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檢察權運行機制,推進規范化建設,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利益。
建設適應依法治國要求的檢察隊伍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隊伍建設是根本,人才是保障。《決定》強調,“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素質、職業道德水准,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並對建設高素質法治隊伍,推進檢察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一是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進入檢察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二是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三是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四是建立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五是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六是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實行檢察行政事務管理權與檢察權相分離。針對當前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問題,《決定》明確要求“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檢察機關隊伍建設,要圍繞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准來建設, 圍繞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來建設,圍繞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來建設。《決定》對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必須嚴字當頭,堅持從嚴治檢,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字當頭強化管理,嚴字當頭落實制度,讓從嚴治檢成為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新常態,不斷落實和體現過硬隊伍建設的新成效。
(作者系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海峽通訊》雜志授權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發布,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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