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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話平安 航班延誤屢屢引發“鬧機”事件,成為影響和諧穩定的一個因素,理應引起全面反思

別任性!亂開飛機應急艙門后果很嚴重

陳明濤

2015年01月26日09:1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別任性!亂開飛機應急艙門后果很嚴重

2014年12月8日晚,東方航空MU2331航班降落在三亞機場后,一名旅客誤操作造成應急艙門突然打開,滑梯彈出。資料照片

“近期有些任性的旅客喜歡一生氣就擅自開飛機應急出口,年底了,附上各種機型價格,以便選擇給航空公司包多少紅包:737主滑梯8萬元﹔320主滑梯9.2萬元,翼上7萬元﹔330主滑梯19萬元,應急出口15萬元﹔777的20-25萬元﹔380的30萬元左右。價格公道哦,任性您就來吧!”

這是昆明航班“強開應急艙門事件”發生后,網上廣為流傳的一段調侃。

1月10日,因天氣原因,經停昆明的MU2036次航班長時間延誤。旅客登機后,由於除冰需要,機艙內關閉空調約30分鐘,導致空氣不流通。一位年長女性身體不適,引發旅客不滿,與機組人員發生爭執。飛機推離廊橋后,機上旅客突然打開了三個應急艙門逼停了飛機。

近年來,因航班延誤等原因,旅客和航空公司屢屢發生沖突,這次強開應急艙門事件,再次引起公眾的極大關注。我們不禁要問,應當如何厘清此類事件中當事者的責任,這些“任性”的旅客是否真要賠償段子裡所說的金額?遇到航班延誤,旅客應該如何維權?

天氣原因不是免責的當然理由

隻要買了機票,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就構成了一種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是航空運輸服務的提供方,旅客是服務的消費方。由於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應當履行安全、及時將旅客送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如果違反合同約定,就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在昆明此次事件中,雙方矛盾起因於航班“機坪延誤”。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26條的規定,旅客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航空公司能証明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在當前一些因延誤引起的案件中,如果是由於天氣原因、突發事件、空中管制導致的延誤,航空公司一般不承擔責任。

雖然如此,航空公司仍應當提前告知,採取積極措施協助旅客,如果沒有履行好這些義務也要承擔責任。這並非沒有先例。比如,2005年,謝某等20余名乘客訴東方航空延誤賠償案中,法院就認為,航班延誤是天氣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被告航班因延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但被告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由於被告並未在合理的時間通知原告可以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航班或者退票,亦未採取有效措施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手續,故被告補救義務的履行存在瑕疵,要返還旅客票款的10%。

總的來看,相較於國外,目前我國對航空延誤中旅客權利的保護還不夠完善,特別是針對性質嚴重的“機坪延誤”,缺乏細節性的操作規則。比如,美國交通運輸部遵循旅客至上原則,對機坪延誤有著詳細規定。機坪停滯超過兩個小時,應告知旅客延誤的事實和理由以及合理預計的時間,同時賠償兩倍票款,賠償額度隨等待時間的增加而增加。同時,不得在旅客無法離機的情況下,機坪延誤超過3個小時,除非由於安全、安保及空中管制原因。2010年,針對一起機坪延誤6小時的事件,美國交通運輸部還對航空公司開出了17.5萬美元的罰單。

規則不明確,權利就難有尺度,責任就容易推卸。此次事件中,機坪延誤是天氣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但是,這不應是航空公司推脫的理由,機坪延誤已經超過2個小時,理應積極採取措施,而不是被動回應。特別是當機上空調關閉導致旅客不適,機組人員要制定應急預案、提前告知、耐心解釋,還要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隻有強化服務意識,制定嚴密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才不至於激化矛盾,真正讓旅客情緒穩定。

不能以違法手段維權

對於旅客而言,針對航空公司的不當違約行為,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行使必要的告知、求助、賠償義務。比如,要求及時信息告知,提供食宿,更換航班、退票,對於身體不適的乘客,可以要求提供醫療救助等。但是,維權不等於情緒的肆意發泄,更不能採取強行打開飛機應急艙門或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過激手段。這就好比顧客在飯店就餐,發現菜裡有個蒼蠅,可以要求飯店換個菜或者要求免單,但不能把飯店桌椅掀了、砸了。

也就是說,權利的維護,不能採取違法的手段。航空安全無小事,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嚴重損害航空安全,是置其他旅客生命安全於不顧的惡劣行為。因此,這一行為也被嚴令禁止。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25條規定,航空器內禁止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等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從這一條款可以看出,應急艙門作為救生設備的一種,擅自開啟屬於危害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又具體規定了處罰措施:聚眾實施擾亂航空器上秩序,首要分子要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34條又進一步規定,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如果情形特別惡劣,比如採用暴力手段毆打機上人員或者強行打開應急艙門,嚴重危及飛行安全的,還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次事件中,根據公安機關通報,在旅行社25人團隊導游李某媛的煽動下,團隊中旅客周某打開了41L、42L座位旁兩道應急艙門。顯然,李某媛屬於聚眾擾亂航空器秩序的首要分子,周某屬於擅自移動使用中航空設施的行為人。因此,機場公安機關考慮到事件的性質,對涉事兩人處以治安拘留15日,是恰當的。

民事賠償額度的計算

此次事件中,公眾還關注涉事旅客是否真要承擔網上段子裡所說的高額賠償。對此,要做具體分析。

旅客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的行為,既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對航空公司的違約行為,還是一種侵權行為。航空公司可以有兩種方式追究責任:一種是要求旅客承擔違約責任,另一種是要求旅客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航空公司選擇合同違約還是侵權,賠償責任的范圍卻不一樣。如按旅客的侵權行為追究,就要以航空公司受到的實際損失為限,採取的是一種“完全賠償”原則,不以旅客過錯大小為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然而,這種財產損失不是應急艙門和主滑梯全部市場價格,而是航空公司整個事件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比如,應急艙門和主滑梯的檢修維護費用、機票損失費用、航油損失費用等。

如果按旅客的違約行為追究,還要把航空公司的預期利益包括在內,賠償范圍比侵權責任更大。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違約賠償的是“一樁成功交易所蒙受的損失”,而不是“不成功交易的損失”。比如,做成一筆買賣,我們合理預見能賺到100萬元,做不成隻能損失100元。按違約責任,不僅要賠償實際損失100元,而且還要把100萬元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此次事件中航空公司不僅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而且還可以要求旅客賠償航班正常起飛獲得的利潤。

所以說,有錢也不能太“任性”,否則后果真的很嚴重。本文開頭提及的網傳的計算依據雖然不對,但實際賠償數額可能更高。事實上,此類事件不是第一次發生,也不會是最后一次。應當看到,航班延誤屢屢引發“鬧機”事件,成為影響和諧穩定的一個因素,既有個別旅客安全意識淡薄、素質不高的原因,也有航空公司解釋溝通不到位的問題,還有規則不明確的深層次原因。因此,如何避免事件的傳染效應,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理應引起我國航空業者的全面反思。

清晨的薄霧,不意味著白天的陰霾。“鬧機”事件雖然積重,但不意味著難返。隻要我們細化規則,明確當事雙方責任,倡導依法合理維權並嚴懲違法行為,同時增強服務觀念,強化內部管理,重塑信任關系,和諧的航空服務秩序終能霧開日現。

(作者單位: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那些“任性”的旅客

誤操作 2012年3月28日,四川航空3U8759航班在三亞鳳凰機場起飛滑行時,一名女性旅客錯把應急艙門當作廁所門打開,導致滑梯釋放,航班延誤3個多小時。

過激維權 2012年8月21日晚,南方航空由廣州飛往海口的CZ6788次航班因雷雨取消。8月22日上午,南航安排補班。旅客登機完畢后,兩名坐在應急出口處的旅客因索賠不成情緒激動,擅自扳動應急艙門把手。機組人員報警后,涉事的兩名旅客主動下機。

早下飛機 2013年12月14日,四川航空3U8829航班從重慶飛抵北京。旅客馮某為了早下飛機,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導致滑梯打開。事后,馮某被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好奇 2013年12月16日,華夏航空G52652次航班由南寧飛抵重慶。飛機停靠廊橋后,坐在第13排的一名丁姓旅客出於好奇,扳動了應急艙門把手,致使應急艙門打開1厘米左右的縫隙。后該旅客被行政拘留5日。(記者 王逸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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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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