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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專家20天調查1份報告 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調查報告是如何形成的

2015年01月22日08:28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7位專家20天調查1份報告 外灘擁擠踩踏事件調查報告是如何形成的

“12·31”外灘陳毅廣場擁擠踩踏事件發生后,經歷20天,一份詳盡的事件調查報告出爐。這份調查報告是怎樣形成的?

調查組由哪些成員組成?

屠光紹任組長,共邀請七位專家分析論証

外灘擁擠踩踏事件發生后,上海市迅速成立了市政府聯合調查組,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屠光紹任組長,副市長周波任副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監察局、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紀委、市應急辦、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計生委、市旅游局等部門相關負責同志為成員。聯合調查組邀請了國家和本市應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法律等方面專家為事件調查進行分析論証。

聯合調查組邀請的專家包括:

閃淳昌,國務院原參事,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突發事件應對法》立法專家,上海開放大學公共安全學院名譽院長、首席顧問。曾多次任國務院重特大事故調查組組長。

鐘開斌,國家行政學院應急培訓中心案例研究中心主任。

沈國明,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書記、專職副主席。

呂紅兵,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執行合伙人。

王昊東,滬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律師協會行政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副主任,市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理事。

滕五曉,復旦大學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董幼鴻,上海行政學院教授,上海城市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培訓中心執行主任。

調查歷時20天算不算長?

參照“60天內,還可延長”標准,不算長

一些公眾有疑問,從事件發生到調查報告出爐,歷時20天左右,“時間是不是太長了”?

閃淳昌指出,外灘擁擠踩踏事件,屬於公共安全責任事件,不屬於安全生產事故。關於調查時限,有參照可循。據國務院相關規定,關於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從事發之日起到提出調查報告,必須在60天以內,如有需要,還可以延長。以此作為參照,此次調查歷時20天的時間不算長。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對事件經過、對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認定等,都必須秉持客觀、真實、高度負責的態度。”聯合調查組成員告訴記者,事件發生后,聯合調查組迅速組織力量對事件現場進行勘查,先后對受傷人員、值勤民警、市民游客、地鐵工作人員等調查走訪,了解事件發生經過,並對事件現場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有無“判例”作為參照?

法規無明確責任條款,將盡快填補空白

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指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凡單位組織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部門審批、進行安全檢查。但是缺了一塊內容,就是沒有組織的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和管理如何落實,如何對可能出現的危險進行預判,做出預案等。為此,調查組在整改建議中提到,要按照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嚴格依法審批,切實落實相應監管和防范措施。盡快制定出台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公共場所群眾自發聚集活動管理,填補無組織群眾活動的管理空白。

劉平透露,《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上海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中,將充分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訓,補上這方面的盲點。

責任人處理建議依據為何?

主要依據一部法律一個辦法及兩個條例

聯合調查組在調查報告中提出對事件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據是什麼?

據了解,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范措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中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范措施,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按照本辦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將本區域內的危險源、危險區域的風險隱患排查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這些都是問責的依據。

各方從中吸取哪些教訓?

改進責任、配合、救助,消除法治盲點

閃淳昌說,關於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央的相關精神是“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要建立有效和長效的機制,需要各方努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區委負有領導責任﹔區政府是“守夜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同時需要方方面面部門和單位的協同配合﹔ 而在突發公共事件面前,公眾要學會自救、互救。這些方面,都需要改進。法治保障方面,也要消除盲點,不斷完善。

調查組成員還透露,在調查過程中,相當一部分領導干部主動向組織遞交檢查,表示深深內疚和痛苦,請求處分,願意接受組織上任何處分。有的表示,作為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管受到何種處分,都應當承擔起工作責任,做好善后工作。更多的表示,要深刻反思,把這次事件的教訓,作為今后城市管理、公共安全的警示,警鐘長鳴。(記者 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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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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