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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連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青連斌
2013年12月18日15:22   來源: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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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一系列新觀點,做出了新的戰略部署。

社會轉型要求改進社會治理方式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城市逐步建立了以“單位制”為主、以基層地區管理為輔的社會管理體制。國家通過單位這一組織形式管理職工,通過街道、居委會管理社會閑散人員、民政救濟和社會優撫對象等,從而實現對城市全體社會成員的控制和整合,達到社會穩定和鞏固政權的目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單位制”對於當時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的運作,對於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實施,對於整個社會秩序的整合,發揮了重要的功能。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的變遷,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使得“單位制”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給社會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一方面,社會管理出現了空位現象。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戶籍制度逐步鬆動,舊的勞動用工制度被打破,社會流動速度明顯加快,大量人員逐漸游離於原有單位系統之外,成為所謂“體制外人員”。體制外人員的主要活動大都在現有社會管理體制的調控范圍之外。這種管不到也管不住的現象,成為社會管理的“盲點”。另一方面,社會管理職能卻出現了缺位的現象。面對社會成員由“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和大量體制外人員的形成,政府不能再用過去高度集中的權力體制管理社會事務和控制社會成員。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社會組織體系發育不成熟,難以全面承擔中介和管理職能。這一矛盾的結果,造成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出現“真空”現象,即政府不應繼續承擔但社會又無力接納這些職能,因而很容易出現社會無序乃至混亂現象,導致社會管理危機。

單位制的瓦解,必然要求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格局,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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