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所謂“漸進式”,一是要提前若干年預告,讓公眾、特別是相關群體有必要的准備期。二是要分步走,比如先從退休年齡最低的群體開始,從人力資源替代彈性系數低的群體開始,逐步擴展到各類群體。三是要邁小步,比如每年隻延遲幾個月。四是要多措並舉,調整產業結構、開發更多適合中老年人又不與青年人爭奪工作機會的崗位,以最大限度降低對相關群體的不利影響。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為什麼要推行這些改革?改革將以怎樣的步驟推進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作出深入解讀。
養老保險“並軌”怎麼並
記者:養老保險制度將怎樣“並軌”?
胡曉義:我國養老保險“雙軌制”的形成有特定的歷史原因。從我國國情出發,解決“雙軌制”問題必須提上改革日程。以歷史的、發展的眼光看,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計劃經濟體制的“單軌制”變為特定時期的“雙軌制”,再到今后逐步“並軌”,是一個歷史演進過程,也可以說是一個“螺旋式上升”過程。
“並軌”的總思路是依法依規、適應特點、平穩過渡。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大體應包括這幾個方面: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實行與企業總體一致的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體現公平﹔二是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互濟,均衡單位負擔﹔三是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歷年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挂鉤,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更好體現整個職業生涯的貢獻﹔四是改革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辦法,要改變現在“調一次好幾年不動,好幾年不動又一次突然猛漲”的“跳躍式”調整,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五是建立職業年金,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改革過程中,要做好新老制度銜接,力求平穩順利。
記者:2008年,國務院曾經確定廣東等五省市進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結果卻不理想。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胡曉義:五省市的改革試點工作遇到問題,原因有多方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機構定性、人事制度改革、財務制度改革等相互配套,事業單位的配套改革不到位,養老保險改革很難推進。雖然在推進途中遇到問題,也不能全盤否定2008年的改革試點工作,它積累的經驗和教訓,對今后全面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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