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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訪談·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線不能突破——專訪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

2013年12月05日08:0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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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底線不能突破:第一,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第二,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第三,不管怎麼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

誤讀一:

農村土地都可以入市。

文件解讀:

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隻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

我們所說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

記者:三中全會后,一些地方都摩拳擦掌,急於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您怎麼看?

陳錫文:目前對有關改革部署,不要誤讀、誤判,必須認真學習和全面領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這方面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不要事情還沒弄明白就盲目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遵循習近平總書記最近在山東考察時的講話精神,要有序推進改革,該中央統一部署的不要搶跑,該盡早推進的不要拖宕,該試點的不要倉促推開,該深入研究后再推進的不要急於求成,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條底線是不能突破的。第一,不能改變土地所有制,就是農民集體所有﹔第二,不能改變土地的用途,農地必須農用﹔第三,不管怎麼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

記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都可以入市嗎?

陳錫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而不是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謂“農地入市”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誤讀,是不准確的。“入市”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簡單,卻有著明確的前置條件和限制條件,前置條件是隻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條件則必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因為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也就是說隻有屬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進入城市的建設用地市場,享受和國有土地同等權利。

因此,關於“農地入市”的問題,是有明確的前提和限制條件的,千萬不能認為農村土地可以隨便使用、隨便買賣了。    

記者:那麼,如何理解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陳錫文:土地要素市場和其他資源要素市場不同,區別在於土地利用必須按規劃分類管理。農村的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不能隨意變換用途﹔城裡的建設用地也分為商貿建設用地、住宅用地、工礦企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按照規劃,各類用地的價格是不同的。這麼多類別的土地,不可能在同一個市場進行交易。我們所說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主要指內在機制、定價原則等方面的統一,而不是說各種不同用途、不同類型的土地都在一個市場買賣。    

記者:推進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我國現行的征地制度有何改進?農民的收益是否會隨之增加?

陳錫文:過去在征收農民土地時,長期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農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權都轉為國有﹔另一個則是征收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准比較低,農民不太滿意。

那麼,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恰恰對這兩個問題做出了改進。第一,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改變所有權就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這部分用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第二,根據《決定》精神,今后應提高農民征地補償標准,兼顧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后補償標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同時土地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提高補償標准,具體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補償款不夠,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現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補償標准都突破30倍了。

(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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