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公司宣布將在北京舉辦“《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會。屆時,66封錢鐘書書信和《也是集》手稿,12封錢鐘書夫人楊絳的書信和《干校六記》手稿,6封錢鐘書女兒錢瑗的書信將被拍賣。消息一出,當事人楊絳發表公開聲明,明確表示“堅決反對”(見另條)。此事也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今天上午,清華大學法學院召開“名人信件拍賣的有關法律問題”研討會。與會專家指出,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等多種合法權益。擅自拍賣私人信件,會嚴重侵害這些權利,影響正常的人際交往秩序和法律權威。
研討會圍繞私人信件拍賣引發的諸多法律問題展開討論。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振民,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清華大學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申衛星,清華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助理楊明,清華大學法學院民法專業程嘯等民法、知識產權法和憲法領域的權威專家發表了各自觀點。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嚴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隱私權和著作權,違反公序良俗,應當依法禁止。
專家指出:
一、拍賣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隱私權。私人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進行的私密通訊,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隱私。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未經作者同意拍賣私人信件,勢必泄露公民的隱私,導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會公眾公開。對這種嚴重損害信件作者隱私權的行為,書信作者有權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拍賣私人信件侵害書信作者的著作權。書信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屬於書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收信人或拍賣公司在拍賣過程中,為達到宣傳推廣之目的,勢必向社會公眾展示信件原件或復制件,或者向公眾提供該信件內容全部或部分的復制件。這些行為都侵犯了書信作者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所享有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等合法權益。
三、拍賣私人信件違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質特殊,體現了發信人對收信人的個人信賴。收信人雖然對信件享有所有權,但是並不能隨意處分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權時,應當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傷害發信人對自己的信賴,不得侵害發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公開拍賣私人信件,明顯違反這些法律原則。
四、拍賣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訊秘密權。依據《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受法律的嚴格保護。未經許可,拍賣私人信件勢必侵犯憲法保護的通訊秘密權。
五、保護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權利是各國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和司法嚴格保護書信作者的隱私權、著作權和通訊秘密權,以捍衛法律的權威,維護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和道德價值觀。
保護作為個人隱私存在的私人信件,不僅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建設誠信社會的要求。“其實不僅僅是錢鐘書先生和楊絳先生,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受害者。如果對此類行為不加以制止,那麼人們將不敢坦誠交流、不能樹立信任,社會交往的規則就被徹底打亂。保護錢先生、楊先生,也就是保護每一個人。”與會專家為此呼吁,如果允許這種侵權行為發生,這將向全社會發出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在中國,他人可以隨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個人信件及其隱私!這必將摧毀人與人之間的信賴關系,使得人人自危,不敢坦誠交流。在當下,法律必須向全社會發出強有力的正確指引,引導所有公民在行使個人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能損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通訊員劉夢 記者鄧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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