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75年被撤銷 1982年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設立於1954年。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也設立了主席,但這個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毛澤東擔任。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會議,制定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規定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國家主席是一個獨立國家機構,是國家代表和象征。毛澤東認為,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使國家更安全。
這時的國家主席是有部分實權的,在必要時可召開最高國務會議,並擔任最高國務會議主席。毛澤東表示:“這兩條是說,主席也有些事做,不是專門吃飯。”
首任國家主席由毛澤東擔任,朱德任副主席。后來因為國事繁忙等原因,毛澤東決定辭去國家主席,並且發表聲明。1959年,全國人大會議上,劉少奇當選為新中國第二任國家主席,宋慶齡和董必武任副主席。
直到1966年,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公布大量法律法令,召開過多次國務會議,接見不少外國使節,履職正常。“文革”爆發后,國家主席劉少奇被打倒,此后,國家主席長期空缺。1975年,新中國頒行第二部憲法,正式取消國家主席的建制。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第三部憲法,未恢復設置國家主席,但把1954年憲法規定的一些國家主席職權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行使。這些職權包括接受外國使節、公布法律和法令,授予國家榮譽稱號等。
1980年再次決定修改憲法時,是否設置國家主席成了大問題。時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專門向鄧小平請示。當時研究發現,不設國家主席代表國家有很多不便,比如用委員長名義邀請外國元首來訪,對方認為不對等,因為委員長職務在外國認為是議長。
鄧小平認為,要設國家主席,但職權要寫得虛一點,不要管具體政務。這部憲法於1982年通過,設立國家主席、副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