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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

2013年01月14日13:30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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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的通知》(中發〔2012〕11號)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實施細則》(中辦發〔2012〕30號),現結合實際,制定如下規定。

一、改進調查研究

1.嚴格調研制度。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每年調研時間不少於2個月。建立調研統籌協調通報機制,避免集中或輪番到一個地區、一個點、一條線路調研。每年確定若干重大課題,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領題深入調研,提出對策,增強工作針對性和指導性。到基層調研,一般不召開州(市、地)工作匯報會或由幾個班子領導成員參加的會議﹔如工作需要,可結合調研重點和分管工作召開專題或小范圍座談會。重要調研后的意見、建議,要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書面調研報告,必要時向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匯報調研情況。

2.提高調研效果。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到基層調研,要明確主題,有的放矢,緊盯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剖析矛盾,探求解決之策。確定調研地點,既要選擇工作好的典型,總結推廣經驗,更要深入困難和問題多的地方,推動問題解決。調研要善於解剖麻雀,把握規律,提出措施建議,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創新調研方式,選擇典型蹲點調研,倡導不打招呼、隨機、事先不作安排的調研。調研要客觀真實,不能為迎接調研裝飾布置,弄虛作假。介紹情況和匯報工作要講真話、報實情。

3.減少陪同人員。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隨行調研的省直部門負責同志要與調研任務密切相關,州(市、地)、縣(市、區)負責同志陪同不超過3人。不搞層層多人陪同,州(市、地)、縣(市、區)負責同志不到邊界接送。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調研活動一般安排集中乘車,州(市、地)、縣(市、區)隻安排一輛帶路車和一輛陪同人員車,減少隨行車輛。考察企事業單位和條條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

二、密切聯系群眾

4.拓寬聯系群眾渠道。深入推進機關干部聯系群眾服務基層活動,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帶頭做好 “四聯”活動,每人在聯系1個縣(市、區)的基礎上,做好聯系1個村(社區)、1個學校、1個企業、結對幫扶1戶困難家庭的工作,每年深入聯系點不少於2次。定期開展上門走訪、問卷調查活動,深入開展訪貧問苦,對困難群眾給予幫扶救助。積極運用網絡、微博等新興手段,完善網絡問政制度,規范領導信箱、群眾留言問題辦理回復制度。定期安排帶案下訪活動,每年至少安排1次接待或約訪信訪群眾。

三、精簡會議活動

5.嚴格控制會議活動。嚴格會議活動審批,凡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須經省委、省政府審批。省直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確需增開的要經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不參加頒獎、揭幕、剪彩、奠基活動,不出席慶祝會、紀念會、博覽會、研討會、首映式、首發式及各類論壇活動,不在活動中挂名任職。全省性重大會展招商活動,由省政府統一審批。

6.縮減會議活動規模和時間。除重要法定會議和少數重要會議外,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原則上開到地廳級,隻安排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確需擴大參會范圍的,要經省委、省政府批准,會期不超過1天,各類專題會議不超過半天。省直部門召開的全省性會議,不請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分管負責同志不必每次都到會。州(市、地)、省直部門承辦的中央和國家部委在我省召開的會議,須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經同意后方可承辦。

7.提高會議活動效率和質量。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條件允許的,應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可直接開到基層,原則上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增加小范圍、小規模的研究、協調、解決問題的座談會。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要精心設置議題,充分安排討論時間,提高討論深度。要改進會風,少開會、開短會、開解決問題的會,少講話、講短話、講管用的話。會議活動現場布置簡朴,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政務會議活動有頒獎儀式的,不安排商業性禮儀公司人員引導、服務。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按標准用餐、住宿,不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不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在會議活動期間用公款相互宴請。

8.從嚴控制和規范檢查考核活動。以省委、省政府名義組織的檢查考核活動,須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相關部門實施。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得對各地各部門進行檢查考核評比活動。紀檢監察部門對各類檢查評比考核活動實行歸口管理,制定規范檢查考核評比活動的具體措施辦法,避免多頭重復檢查和形式主義的檢查。

四、精簡文件簡報

9.減少各類文件簡報。凡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和部署的,一律不重復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由省委、省政府(含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或印發文件。未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直部門、省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州(市、地)黨委和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各地黨委和政府報文。臨時機構一般不對外發文。州(市、地)、省直部門要壓縮清理現有簡報,報送省委、省政府的簡報原則上隻保留1種。

10.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和時效。文件要突出思想性、指導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限制篇幅。簡報要重點反映重要動態、問題、工作意見建議和典型經驗等,不報送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進一步改進文風,反對“長、空、假”,倡導“短、實、新”。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省委、省政府(含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文件一般不超過3000字,個別重要文件不超過5000字。報送省委、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00字。《青辦通報》和《內部情況通報》主要刊登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講話,一般不超過5000字。除省委書記、副書記外,其他常委個人單獨刊發在《青辦通報》上的講話,原則上每年每人不超過2期。加快黨委、政府內網加密改造步伐,推進黨委、政府系統文件簡報在內網傳輸辦理,逐步減少紙質文件簡報,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1.規范文件簡報報送程序。州(地、市)、省直部門嚴格按照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報送文件簡報,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文件簡報一律不報送省委、省政府。上報省委、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一事一文,不得多頭主送。除有明確要求外,不得直接報送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各地各部門印發的下行文,不得抄送省委、省政府(含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如需省委、省政府閱知或按規定報備的,須專題報告。代擬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事先要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附屬完備說明,規范報送程序。

12.嚴格文稿發表。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個人發表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須報省委、省政府批准。除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外,不發賀電、賀信,不題詞、題字,不公開出版著作,不舉辦書法、攝影、繪畫和收藏等作品展。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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