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检察机关重建30周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在吸取我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精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创造出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和鲜明特色,对于在检察工作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进人民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独特宪法地位
对国家机关基本职能加以定位是宪法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体制的架构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属性都能够从宪法中找到依据。
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有的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有的则设在法院之下。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其之下,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个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并列,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检察机关独特的宪法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组织结构中的一个系列,设立统一的机构并且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二是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检察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是选举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宪法对检察机关组织机构的规定,对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与审判机关和相关国家行政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