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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新观点: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2006年10月21日11:1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是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中这一新观点引起海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这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也是这次全会文件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

  这一根本性判断,深刻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入、逐渐清晰、不断深化。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理论,并创立了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而又可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本质获得了初步认识。

  ——邓小平同志提出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动力;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提高人民生活;两个文明都搞好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使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实现了质的飞跃。

  ——江泽民同志强调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把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进一步引向深入。

  ——今天,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

  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决定》强调,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我们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整体和谐的社会。专家们指出,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社会建设,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积极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努力形成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

  
来源:zzzzzz (责编:范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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