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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准確把握和深刻理解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想與法治建設戰略

王希軍 白利寅

2016年11月01日10:55    來源:法制日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治國理政的新思想與新戰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發揮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保障作用,“法治中國”建設不斷取得突破性進展和重大發展成就。習近平總書記在公開場合多次就法治建設發表重要講話,這些講話所蘊含的法治思想與法治建設戰略,凝聚了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政治智慧,是對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科學判斷,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建設“法治中國”的靈魂指導。准確把握和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想與法治建設戰略,是正確認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本質特征、發展規律、體系布局與目標價值的一把鑰匙,具有重大的理論指導和實踐創新意義。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原則,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証”的科學論斷,確立了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礎上,習近平總書記作出更進一步的說明:“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既為憲法所確立,具備充分的合憲性,又是經實踐所証明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所要堅持的首要基本原則,對法治建設形成強大的引領與保障作用。

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保障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總目標,奠定了法治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性質﹔把“黨的領導”作為實現總目標要堅持的首要基本原則,揭示了黨領導依法治國的重要地位。對中國來說,隻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堅守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方向與性質﹔隻有政治方向正確,才能保証法治建設符合時代發展規律與人民群眾利益。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性質不能丟,“法治中國”的中國特色不能丟。而我國法治最根本的性質、最大的特色就是黨的領導。因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性,即“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這是對黨領導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規律的深刻總結。隻有堅持黨的領導地位,才能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二、要不斷完善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體制與機制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與時俱進地加強和改善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放大制度機制的優勢,有效實現法治建設的引領作用,真正做到我們黨科學地領導立法、保証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就如何完善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發表多次談話,強調“既要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不動搖,又要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黨領導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要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等。這些重要指示論斷,為進一步完善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體制機制指明了方向,為把黨的領導和依法治理有機緊密結合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要正確認識和處理黨紀黨規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

厲行法治、尊重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正是考驗黨執政能力和領導法治建設能力的重要標准。“打鐵還需自身硬”,完善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除了體制機制建設之外,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同樣重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全面從嚴治黨”戰略布局。而針對黨紀黨規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問題,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指出:“要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我們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黨既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也領導人民執行憲法法律,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帶頭守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了黨規與國法的高度統一關系,以及黨規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完善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實現全面從嚴治黨,就要正確處理好黨規與國法之間的關系,實現二者的有效銜接和有機統一,共同服務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

四、依憲治國與依憲執政是黨領導依法治國的首要前提

憲法作為根本法,其權威地位與實施情況是檢驗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試金石。習近平總書記在“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代表了執政黨充分肯定和尊重憲法之根本大法地位的基本態度,同時提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的重要命題,這是尊重憲法權威、落實憲法規定、貫徹憲法精神的制度完善信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然把實施憲法作為首要前提。在談到憲法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時,習近平總書記從改進黨的領導和執政方式的角度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新形勢下,我們黨要履行好執政興國的重大職責,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這是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彰顯了從嚴治黨、依憲執政的堅強決心。

五、要把依法治國的要求融入黨的頂層設計與戰略布局中

法治要面對社會現實問題,是國家發展和社會治理的綜合反應﹔法治建設和發展不是憑空產生的,而要立足於基本國情,是本國基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本國社會發展和人民福祉提供制度規范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在論述“四個全面”戰略的邏輯關系時,將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喻為“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強調要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動力源泉與法治保障。因此,要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深刻理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價值,充分發揮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的規范保障作用,使法治建設融入黨的頂層設計與戰略布局之中,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依法治國總目標,並最終助力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奮斗目標。

(作者分別系山東省社科院黨委副書記、研究員,法學所法學博士)

(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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