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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36年的“劳务报酬税”该醒醒了

王立翠

2016年10月13日15:1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劳务报酬税是我国11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对象是诸如独立设计师、独立翻译等广大灵活就业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毋庸言说。但是,现今沿用的劳务报酬税征收标准已然是1980年的、沉睡了36年之久的旧规定。800元的起征点早已与社会脱节,成了社会发展的“绊脚石”。

灵活就业者作为劳务报酬税的征收对象,在收入方面相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更为灵活,更具优势。与工薪阶层的死工资相比,他可能拥有多处收入或者多次收入,累计收入较高,就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这应该是当时对灵活就业者征收劳务报酬税的原因之一。

但凡事都有个例,灵活就业者中自然不乏高收入者,却也不能排除低收入者的存在,广大的实习生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既没有高工资又没有多次收入,仅仅拿着一份与其身份相对应的实习工资。再者说,对实习生征收劳务报酬税暂且不论应当与否,拿36年前的旧规定来衡量当下的新形势实为不妥,要知道1980年全国平均工资仅为762元/年,2015年为62029元/年,其间翻了81倍。但如今劳务税800元的起征点、20%的税率却一成未变。

除了对劳务报酬税800元的起征点存在异议,灵活就业者的“待遇”也与往昔大不同。为了缓解就业压力,现如今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灵活就业,这样的社会大形势与1980年也早已有异。“高税负”与“好政策”形成了对比,也颇为矛盾,对于灵活就业者也是不小的打击。从这一方面说,劳务报酬税也亟待同社会发展看齐。

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时时与社会跟进,与人民的呼声相呼应。落后的法律法规不仅不会起到促成法治下社会大和谐的作用,反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用问责“杀手锏”倒逼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升级,唤醒沉睡的法律法规,查补漏洞,让法律永葆活力和生命力。让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特别含有的公平与正义的温度,彰显它治理社会的威力与魅力。

(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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