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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中国在国际反腐领域取得主导权

张磊

2016年09月27日14:29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中国在国际反腐领域取得主导权

中加双方在追赃和追逃国际合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以中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主导权和领导力日益凸显为大背景的

在李克强总理访问加拿大期间,中加两国外长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这是我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同他国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是我国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加双方司法执法合作的一座里程碑。

关于赃款赃物的查找、冻结、没收和移交问题,中加于199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17条进行了规定:“一方可以根据请求,尽力确定因发生在另一方境内的犯罪而产生的赃款赃物是否在其境内……被请求方一旦发现前款所述赃款赃物,则应采取其法律所允许的措施对赃款赃物予以冻结、扣押或没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赃款赃物移交给请求方。”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此次《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则对中加双方返还和分享被追缴的犯罪所得提供了更为详细、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的依据。《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分享和资产返还两个方面,规定对于被转移到他国的犯罪所得是应当返还抑或分享,要根据该犯罪所得是否能够认定合法所有人而区别对待:如果一方(资产流入国)认定犯罪所得属于另一方(资产流出国)或其境内的企业、个人合法所有,犯罪所得将依法返还给另一方。如果无法认定犯罪所得的合法所有人,一方没收后可依法与另一方分享没收资产,分享比例根据另一方提供的协助大小确定。除了对于分享和返还的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外,《协定》还详细规定了资产分享和返还的具体程序和途径,这些规定为两国在返还和分享犯罪所得方面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对于提高资产流入国配合资产流出国开展追赃国际合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追赃国际合作之外,中加之间在追逃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重要进展。据媒体报道,加拿大总理办公室网站上的一份联合公报显示,加拿大已经同意与中国进行协商,签署一份双边引渡条约。而此前,加拿大一直对此类条约持抵制态度。作为中国外逃人员的主要目的国之一,加拿大和中国之间迄今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这已经成为影响中加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障碍。虽然根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国际公约也可以成为开展引渡合作的依据,但是中加之间至今尚没有通过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的先例。近年来中加合作开展境外追逃所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如成功追回厦门远华案特大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特大挪用公款案犯罪分子高山,重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分子曾汉林、邓心志、崔自力等,都是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或者劝返程序追回,而并非引渡程序。随着近年来中加双方人员流动更加频繁,交往更为密切,双方开展引渡合作的愿望更加迫切。在此背景之下,中加双方在引渡谈判上有了重大转机,对于双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开展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据媒体称,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双方将就引渡条约进行深入讨论,当前两国不存在重大的政治和法律障碍,并且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

中加双方在追赃和追逃国际合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以中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主导权和领导力日益凸显为大背景的。在2016年9月4日至5日于中国杭州举行的G20峰会上,G20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等重要反腐败成果,着力构建“原则、机制和行动”三位一体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格局。《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致力于打造一个“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体系。而同年9月23日在北京师范大学成立的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则是第一个面向G20成员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的机构,此机构的成立不仅为G20成员国开展相关追逃追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平台,而且将为G20国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和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则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上述一系列反腐败成果的取得,体现了G20各成员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尤其是追逃追赃合作的共同愿望,彰显了中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主导权和领导力。

《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的签订,是中加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个重要进展,完全符合两国共同愿望和共同利益。我们期待,以《协定》的签订为契机,中加能够在《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等双边条约签订上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以中加合作为范本,推动我国与其他外逃人员主要目的国(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西方发达国)在类似协定、条约的谈判和签订上取得突破,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执法对外合作体制,推动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全面开展。

(责编:程宏毅、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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