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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卖官”缘于权力“定价”过高

鱼予

2016年08月29日16: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十八届中央巡视杀出首支“回马枪”,对湖南、安徽、辽宁、山东四省进行了巡视“回头看”。第一轮中央巡视中,湖南、辽宁、山东均被指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问题。二度巡视即“回头看”后,中央巡视组再次指出,湖南“对衡阳破坏选举案举一反三、正本清源不到位”;辽宁,“买官卖官、带病提拔、违规用人问题突出”。(新京报 8月27日)

“第一轮巡视中被指出存在拉票贿选、买官卖官问题。第二轮巡视后,买官卖官、带病提拔、违规用人问题依然突出。”看到此,相信同笔者一样有如此疑问,缘何在高压反腐的当下,“买官卖官”会令行不止?是什么原因让“有官可卖”“有官可买”?难道真是坊间所说“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官运亨通”?实则不然,人无利益谁肯早起。“官帽”之所以能成为商品,明码标价,肆意买卖,不外乎是权力“定价”过高,升值潜力大,可操作空间宽,收回“成本”快所致。

曾有评论作出过如此比喻,以一个县委书记为例。假如他成为卖官鬻爵的常客,可能并不足为奇。因为从分工角度,县委书记主管组织人事,在干部任用上,他们拥有极大的主导权。很多时候,用谁不用谁、给谁什么位置,基本上是县委书记一人说了算,乃一方”权臣”。但话又说回来,如果其手下的大大小小官员都是通过此种途径得到“一官半职”,试想这样的官场生态环境会怎样?通过花钱谋得的基层官员,会不会堤内损失堤外补,“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将脏手伸向基层干部、老百姓,变本加厉搜刮民脂民膏,还真是难以定夺。因为古人云“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一语道破了“买官卖官”的天机。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不乏各类约束机制三令五申严禁“买官卖官”,而且都明确指出“违者轻则撤职,重则法办乃至处以重刑。”但“买官卖官”的腐败还是时有发生屡禁不绝。这说明,“买官卖官”需求的客观存在,与权力架构的设计之中,对“卖买官”这一独特的存在缺乏有效的抵御和防范有关;与官员升迁,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制度制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有关;更与多元化监督、他律性的监督机制设计,不能有效运转有关。才有了只要没有人看见,不“卖”白不“卖”,“卖”了就等于得了便宜,“买”了就等于逮到“机会”。说到底,还是官员的权力在其管辖范围内失去监督,没有有效的威慑和约束作用,怎么不去乐意以身试法呢?

回到老生常谈的原点,该如何消除“买官卖官”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还选人用人风清气正?首先得降低官员权力的含金量,不让权力的“定价”过高。让领导干部除了合法的公务消费、职务待遇和薪金收入之外,在社会和市场上再也生财乏术;其次限制领导干部的权力,特别是限制上级官员利用个人影响干预和决定下级干部任免的权力。当相互制约的机制形成,官位不再成为“紧俏货”,不再是少数人甚至某个人手中待价而沽的商品时,也就少了“价高所得”机会;再者建立领导干部升迁评价体系,一个干部干得好不好、能否升迁,不在于是否肯花钱买官,而是事做得好不好。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吏治腐败可说是腐败之母,遗祸无穷。不但制约一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更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笔者以为,对“买官卖官”根治必须下定决心,快刀斩乱麻,绝不能手软、隔靴搔痒。相信只要出以重拳,让买官卖官者付出惨重代价,认识到前方就是穷途末路,搞用人腐败就不得善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亏本买卖,就定能产生应有的警示作用。

(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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