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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问责”的“替代”现象

陈常国

2016年07月26日15:20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能进一步唤醒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这对更好更快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将产生积极地影响。

各级在执行《问责条例》时要注意防范规避“问责”的现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只“问”不“责”,“指责”而不“责罚”。具体来说,在执行《条例》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三种“替代”或规避问责的现象:

以“整改”替代问责。现实中,有许多部门单位存在落实政策的“出轨”问题、假公济私问题,如截留政策性资金、民生资金,设立“小金库”、“ 账外账”、“虚开发票”、“ 开假发票”等问题,有的问题被纪检、审计部门发现、查出后认为都是为了工作、公事,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就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在“问”之后,让部门单位自行“整改”,有的甚至帮助如何“完善”、“ 规范”,如此以来更加滋生了有些领导干部的“歪心邪念”,助长“不正之风”。《 问责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打消领导干部的“幻想”,确保执行政策不偏不倚。同时再发现诸如以上此类的问题时,亦不能责不罚众,继续用“整改”、“整顿”来代替问责。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要克服“法不责众”的心态,切忌再有“投机取巧”的错误想法和做法。

以“代表”替代问责。工作中,有的部门单位因领导失职、决策失误、监督不力、执行不严等原因,造成人民或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群众生命安全受到损害,需要问责、追责。但在追责时,有的往往进行了“变通”,主要领导、主要责任人往往只是“轻描淡写”的批评检讨一下或者“通报”一下,而对具体在一线,担风险、出大力的干部作为事件的主要“代表”给予“严罚”:或党内处分或组织调整等,以此保证了其他“责任人”不受“伤害”,确保仕途不受影响。《问责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由此,主要领导干部或领导成员再拿“一般干部”作“挡箭牌”不可取了。

以“普遍”替代问责。有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普遍现象,如曾经的公车私用、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现象,虽然“十八大”和中央“八项规定”后有所收敛,但腐败的隐蔽性、“技术性”比较突出。又如反映村干部的违纪问题,无论是信函还是网络都很多,同样具有普遍性,但真正“查出”的并不多,是不实还是另有他因,不得而知。有些村干部也正是抱有“不只我自己、我们村这样”、“虱子多了不咬人”、“上面有人罩着”等这样那样的不正思想,走着歪门邪道。《问责条例》中,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六种问责情形,作了非常全面的概括,可以说是“咒”之所在,让各级领导干部“幻想”破灭。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问责条例》一定要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如此才能真正让条例成为从严治党的“利器”,成为领导干部依纪依法干事的“法器”。

(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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