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云
2016年07月19日15:5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印发,这部强调党的问责工作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贯穿始终,成为首部关于党内问责的基础性法规。
《问责条例》通篇简明扼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失职失责行为,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权责对等、问责主体明确是《条例》最鲜明的特征,使得“关键少数”的责任网更加严密。
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然而,虽然制度有了、工作机制健全了,但在责任的落实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却存在“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不落实到行动上”的问题,履责不到位、责任跑偏现象依然十分突出。中央巡视工作中发现的“党的领导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正是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责任缺失的具体体现。
“关键少数”不积极发挥作用、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党的建设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往小了说,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队伍软弱涣散、作风纪律松弛、“庸懒散浮拖”现象突出等问题,无不与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疏于抓班子带队伍,不作为、不愿为有关。往大了看,一些省、市和单位出现的“塌方式”腐败、“集体沦陷”现象,都是相关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集体失守所造成的恶果。因此,突出问题导向,层层压实责任,正是《问责条例》出台的初衷。也只有抓紧抓牢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强力问责倒逼各级领导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不断擦亮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底色,才能推动党的建设实现新进步、促进党风政风实现根本性的转变。
问责要问到“点子”上,才能发挥出应有的威慑力。《问责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依据情节轻重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以极简方式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而且,“终身问责”的规定,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体现得淋漓尽致,彻底断了“不负责任、不顾后果”的领导干部的“后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聚焦“关键少数”强力问责,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为了推动管党治党“人人身上有担子、个个肩上有责任”生动局面的形成。筑牢了“关键少数”的责任网,作风建设抓细抓常抓长就不是难事。《问责条例》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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