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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僵尸企业”还需注重细节

郭俊奎

2016年03月14日11:1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3月13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周强说,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动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依法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建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3月13日人民网)

“僵尸企业”是指一些经济效益不佳、长期扭亏无望,主要依靠银行信贷和政府补贴维持生存,且难以顺利从产业内退出的濒临死亡的企业。笔者觉得,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实应该尽快清退“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危害性确实不容忽视。它们占用大量的资金、土地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而且,僵尸不死,使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得不到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空间。并且,扭曲了市场信号,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因此,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应该清退“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有很多因素,但最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合力。比如,大量的“僵尸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补贴、银行贷款的“供养”密不可分。因此,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打好组合拳,政府应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司法部门要依法给企业的市场化破产创造条件,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出台落实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只要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事,没有整治不了的“僵尸企业”。

当然,清退“僵尸企业”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在击不活的情况下再清退。比如,对一些仍有价值的企业,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兼并重组或进行“互联网+”改造,积极引导其转型升级。对实在无力回天的“僵尸企业”,则通过托管、资产置换、破产等市场化方式,实现低效、无效资产的有序退出,从而达到“僵尸企业”与母体企业的彻底隔离和退出的目的。

不过,改革难免伤筋动骨。清理“僵尸企业”,从宏观层面来说是化解落后产能,从微观层面来说却涉及成千上万劳动者的饭碗。因此,必须严格贯彻中央要求的“积极稳妥”原则,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对被清理企业的职工,必须妥善安置,以便减少改革阻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清退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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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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