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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权力“寻租”的同时也会被“出租”

2015年05月05日15:4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权力“寻租”的同时也会被“出租”

许多腐败分子往往通过权力“寻租”非法为自己捞取好处。在他们看来,如果侥幸得逞,那绝对是只赚不赔的生意。但他们始料不及也根本不会懂得,权力“寻租”的同时也会被“出租”,“出租”了之后就再也由不得自己,只有被“套牢”。

这个道理的实证,就是先后130多次收受、索要他人贿赂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的江苏省淮安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汝华。

他在忏悔书中说:“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收了别人的钱物,我就将他看成是自己人。最终,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现在我明白了,收了钱以后,我哪里还是局长,简直就是送钱人的‘奴才’!”在铁的犯罪事实面前再也无法狡辩之后,他只有说出心里话,但他顿悟得太晚了。而对别人,却是难得的教训。

“寻租”,意为某些单位或个人利用权力将公共财富转移到个人手中的行为,或者是把权力商品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拥有或行使权力的官员搞权力“寻租”,一般通过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手段,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或为他人谋利益而得到相关人员的回报。显而易见,权力“寻租”是导致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但一些拥有或行使权力的官员常常觉得,自己是这场交易中的主动者,别人想办事就得给自己好处,不给好处办不办事则由自己说了算。

然而,事情绝没有这么简单。伴随权力“寻租”的同时,其实权力也就被“出租”。我们知道,所谓出租,就是收取一定代价,让别人暂时使用。权力租出去了,收取了权力租金后,就要由别人去使用权力。只是,权力出租与其他实物出租不同,别人要使用,还得通过行使权力的人才能实现。这就需要,权力的行使者必须乖乖地听命于出租金的人,按人家的要求办事。

我们的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而且,我们的权力需要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如果按照某个人一己私利甚至是非法之利的要求去行使权力,在金钱的绑架下行使权力,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去行使权力,怎能不走偏、走错,走上违规违纪直至违法犯罪的道路?

权力“出租”的后续效应,也和其他东西的出租不同。其他东西的出租,别人使用完了,物归原主使用。但权力“出租”之后,即使给人家办成了事,也多属于违规的、不敢讲到明处的事情。这就给那些不法之徒留下了把柄,以后继续为他们“效力”还则罢了,否则随时可以将那些不可告人的事抖落出去。这样,权力一次“出租”,便麻烦不断。

因此,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警醒,和自己走得近的未必就是自己人,给自己送得多的也未必就是贴心人。他们看重的是你手里的权力,是你能够为他办事的地位。还是听一听坊间老百姓的话吧:“你以为你有多么优美的背影,其实别人看重的只是你的背景!”(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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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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