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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不能任由大数据运用在法外任性“裸奔”

胡乐乐

2015年04月27日13:35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不能任由大数据运用在法外任性“裸奔”

大数据时代正在来临,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所以大数据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必须提上议程。

据《光明日报》近日报道,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近日正式挂牌运营并完成首批大数据交易。该所总裁王叁寿说,在进入平台交易前,数据都要经过脱敏,抹去和隐私相关的信息,并且买家必须遵守交易所制定的保护条例,不得私自转售、泄露数据产品,以确保数据不被滥用,保障大家的隐私。但百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总监段莹坦言,目前问题在于我国没有隐私法,很多数据是否涉及隐私很难界定。

大数据是一种信息技术,也是一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商品。不过,由于大数据的信息来源,包括消费者、社保参加者等的个人隐私需要保护,所以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技术和商品。如果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大数据的技术和商品迟早会出现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和滥用,造成像现在的买房、买车、住院等留下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甚至倒卖,严重侵害公民隐私,并给公民的生活、工作等带来严重干扰。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对大数据进行立法监管,所以只要存在可观的利润空间,买家就会泄密、转卖。正是由于大数据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潜在的危险非常之大。这就需要立法部门认真正视大数据这一新兴技术及其商业运作,通过自主研究和借鉴他国做法,全力应对其侵犯个人隐私和危害公共利益的新型社会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挑战。

美国著名科技史学家梅尔文·克兰兹伯格教授的“技术的第一法则”提醒我们牢记一个重要的事实:“技术既不是好的,也不是坏的,而且不是中立的。”大数据技术及其商业化客观上有利于个人和公共利益,当然也能被用于侵害我们的利益。大数据时代正在来临,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所以大数据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就必须要提上立法议程。

首先,要取各界的最大公约数,清晰界定究竟哪些信息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是公民的个人隐私。其次,要规范大数据等个人信息交易和使用的市场行为,比如限制只能一次性交易和使用,不得转借、租赁、倒卖等,而且使用完毕后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销毁。再者,要全力防范大数据的滥用,并严厉惩罚违法的大数据泄露和使用的行为主体。

大数据同时作为一种技术和一种商品,可以说是十足的双刃剑,因此,不能任由大数据技术及其商业在法律之外任性地“裸奔”。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安全地、舒适地生活于大数据时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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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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