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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不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寓意深

倪洋军

2015年03月27日16:3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央政治局专题就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集体学习,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也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再动员、再部署。习近平提出的“不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尤其具有深远意义。

突出了人民这个根本。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必须牢牢抓住人民这个根本,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始终不能忘了人民,更不能背离人民。而国外的一些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维护的是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是少部分人的意志体现,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格格不入的,也是人民群众不能接受的。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司法成功实践、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照抄,否则,不仅可能改变中国的制度性质,还会背离人民民主这个根本。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不清楚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怎样,司法体制改革搞得动静再大,措施再多,也是“花活”,也是“作秀”。判断司法改革成败的标准,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用习近平的一句大实话来说,就是“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

体现了中国这个特色。有特色,才能有特效。对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问题,多年来无论学界还是司法部门,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尤其是有些学者,言必称“西方”,认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除了步西方后尘,别无它途。这种论调不仅是错误的,也是必须坚决抵制的,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相抵触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然,坚持走自己的路,也不能闭目塞听,任性而为。正如习近平所言,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同时提醒“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强调这一点,抓住这一点,才是正确的方向,也才能始终保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司法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就存在“姓社姓资”的问题。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也就改变了社会主义性质,说到底,就是否定党的领导。这是万万不能的。离开了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就成了无源之水。

强调了创新这个引擎。创新是改革的源动力。司法体制改革,也必须始终坚持创新思维和创新方式。当然,改革创新,离不开学习借鉴,也包括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和成功实践。但是,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密切联系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另外,改革创新,绝不是瞎折腾,必须始终维护法治的尊严和公信力。以往有的地方视司法改革为儿戏,今天换一套新警服,明天搞一帮女骑警,结果损害了法治的尊严和公信力。同样,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不仅不能改革创新,还会让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越走越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特别是当改革步入深水区,会触及越来越多利益,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不能一蹴而就,要有序推进。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少数关键”,始终牢记:人民说你好,才是真的好;适合中国的,才是永久的,确保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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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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