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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监管之手制止“房耗子”监守自盗

安佳韫

2014年12月17日16:5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伪造租赁合同和工龄,在3年时间里“掉包”23套公有住房获利。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溪房管所房管员张永良,利用管理漏洞买卖公房,成为监守自盗的“房耗子”。(新华网)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可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两类。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的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也就是说,按照相关政策,公房租赁和买卖必须进行严格审批。单说购买公房,少说得经过三到五个程序,每道程序都应该核对承租人底册清单。面对如此严格的程序,张永良的监守自盗显然是公房管理的监督工作没有到位;内外监督缺失之下制度执行不严,多道审核关形同虚设。

由此可知,如果不能有效提升监管效能,那么政策的供给越多,越有可能成为加剧社会不公的助推剂,放大腐败寻租的空间。“房耗子”监守自盗的现象不可小觑,其背后存在的政策法规和监管缺乏亟须引起重视。当下,公房最关键的是运营管理状况不透明,需要从制度上尤其是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

公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是我国迈向“居者有其屋”目标在法治框架内的社会政策安排。

这项好的政策需要有完善的配套监管措施,以解决可能的缺陷和隐忧,让政策落到实处。唯有纪检部门以及国资管理部门这只“手”真正发威,方能保障交易过程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房耗子”监守自盗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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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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