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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代表“光环”下的“黑暗” 

士心

2014年11月17日17: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广东佛山南海区的私营企业主冯明昌,弄虚作假,将连年亏损的企业炒作为“明星”民营企业,并当选为三级人大代表。在这些“光环” 掩盖下,他大肆套取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造成损失20多亿元。

在一般人眼中,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职务,也是一种荣誉。而且,与其他“先进”、“模范”相比,代表头上的“光环”更被看重。人大代表在法律上有实实在在的地位,可以监督同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代表未经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能被抓、受审、限制人身自由。这些已经成为常识,代表着一种进步。

与此同时,另一种现象也值得警惕。极少数人对代表资格趋之若鹜,用意却不在为民代言、参政议政,而是为求当代表的种种“好处”。比如,可以有更多与官员打交道的机会,更易取得信任与关照等等。更有人把代表资格变成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沈阳“黑老大”刘涌就是花重金买到代表头衔,并把它印在名片最显眼的位置,在“光环”掩护下猖狂作案。

在冯明昌一案中,有80名国家公职人员为他大开绿灯,除了重金铺路的手法,人大代表这一“光环”无疑也是其通行无阻的重要因素。没有这一“光环”,一个普通的私营企业主,怎会有这么多人放心大胆地给予“支持”?

在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人大代表地位提高,相应就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首先要在选举上严格把关,保证选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正常行使民主权利,防止素质不高、动机不纯、道德败坏甚至违法犯罪者混入代表行列。尤其是要防止出现把代表资格作为荣誉 “奖”给“创收大户”等不良现象。

同时,还要通过完善代表对选民负责制度,确保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履行职责,约束自身行为。绝不应被“光环”遮眼,对“光环”下的“ 黑暗”视而不见。法律地位,是人大代表正常行使职责的保障,绝不能成为个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人大代表只有模范遵纪守法的义务,没有违法乱纪的“特权”。 (《人民日报》200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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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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