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国家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全新的提法,也是公报中值得关注的一个亮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意义非同寻常,意味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治理”确立为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执政理念,党的执政理念将由单纯的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
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法律安排。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构的,更加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制约,把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治理。
“治理”理念纳入党的执政话语体系,将改变传统的以自上而下管控为特点的“管理”理念,摒弃单一的行政管控手段,转变为强调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共在6处、9次提到“治理”一词: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提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等等。
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已成为全球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共识。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就是强调治理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的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寻求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合法性、参与性、公开性、透明性、回应性、法治性和责任性等为基本特征。国家治理要求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平等的,要共同构建社会秩序,管理者自身也要受到规则约束,接受监督,与被管理者形成良性互动。
当代中国的治理理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耳熟能详的“统治”、“管理”到“治理”,一字之改却折射出治国方略的总体思想变革。国家统治或国家管理是居高临下式的,地位不平等;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则是协商合作式的,双方地位平等,让民主融入了治理,人民成为了治理的主体。管理的主体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普通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发言权和决策参与权。
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其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是法治轨道上的治理,是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在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国家治理体系首要的是建立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公共权力体系,依法科学配置公共权力。例如,税收法定是基本的法治原则,税收立法权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制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自行制定,否则就有行政权超越立法权的违法嫌疑。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需要制定科学而明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更需要采取积极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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